《景宁县老钢铁厂区块排水排涝工程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点击登录查看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景宁县老钢铁厂区块排水排涝工程
二、征收主管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征收范围:景宁县老钢铁厂区块排水排涝工程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景宁县老钢铁厂区块排水排涝工程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签约期限、搬迁期限、拆除期限、安置点:另行公告。
六、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商品房安置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七、过渡方式:本次项目房屋征收周转过渡用房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由补偿人按有关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八、其他事项:
(一)选择市场化安置的,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二)征收范围内的被补偿人对公告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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