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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价款征缴决定书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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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价款征缴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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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内蒙古绅旺种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
统一登记代码:****29721R。
法定代表人:邢翠萍
股东(百分百持股人):王剑义,男,汉族,住址:杭锦后旗陕坝镇西郊街西郊一号巷46号,身份证号码:************15,联系电话:****。
我局于****与你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赤峰村六社,宗地面积43680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给你公司,出让价款为361万元。支付出让价款方式为分期付清,第一期****前付182万元;第二期****前付100万元;第三期****前付79万元。但你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截至目前仅支付100万元,剩余261万元我局多次催要,你公司至今未付,已构成对行政协议的违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成交确认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我局已于****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催缴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0日内缴纳261万元土地出让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金以延迟交付款项1‰的标准按日加收,自滞纳之日起计至实际缴款之日止)。
2.出让金及违约金交款方式:到国家税务总局杭锦后旗税务局(政务大厅)申报交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锦后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起诉。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健、白靖
电话:****
地址:杭锦后旗陕坝镇南环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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