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龙门县第****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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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于****对位于龙门县****、龙门县****的不动产进行了作废公示,现对公示内容更正如下:
一、更正事项及内容:
原公示内容:
因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联系方式:0752—****、****。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备注 |
1 | 粤房证字第****号 | 谭作文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龙门县**** | ****GB10174F**** | 广东省龙门县**** 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龙法左民初字第2号 |
2 | ****JC00161 | 谭作文 | 宅基地使用权 | 龙门县**** | ****JC00161W**** |
现更正为:
因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联系方式:0752—****、****。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备注 |
1 | 粤房证字第****号 | 谭作文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龙门县**** | ****GB10174F**** | 广东省龙门县**** 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龙法左民初字第2号 |
公告单位:龙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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