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之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编号:****)。因项目至今未动工,向我局申请废止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我局按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现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同意废止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上述施工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凡与以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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