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第十五批罚没江砂约6.96万吨(第四次挂牌) |
项目编号: | **** |
发布时间: | **** 09:17 |
公示信息类型: | 招拍挂公告 |
内容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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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GR2024HB****-2 |
项目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第十五批罚没江砂约6.96万吨(第四次挂牌) | 转让底价 | 222.720000万元 |
挂牌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湖北省 - 鄂州市 |
其它资产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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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状态 | |||
其他情况说明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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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标的为行政罚没江砂,现上岸堆放在鄂州市临江乡粑铺大堤郑家湾段外滩场地,经鄂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进行现场踏勘、抽样测量、堆砂重量换算,推算砂堆占地面积约20679.7㎡、堆砂方量约50072.4m3、砂堆积密度约1390.94㎏/m3、堆砂总重量约6.96万吨。 2、本项目标的砂石为未经加工的天然砂石,由于堆积时间较长,本项目江砂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标准存在不确定性,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不对砂石质量提供保证。 3、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本项目转让标的,须在挂牌公告期内与武汉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预约。 4、因考虑查勘现场安全因素,意向受让方需按转让方工作人员的安全提示进行查勘。如非因转让方原因造成意向受让方人身意外等事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100万元(其中:意向受让保证金50万元,清场保证金50万元)到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指定帐户,以挂牌截止日l7:00前到账为准,逾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第三方代付。 2、本次转让标的是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资产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品种规格、砂质、粒径、含泥量、砂堆积密度、保管、移交、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等有充分的认识,不得以砂石质量不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拟用领域期待标准和相关规定及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 3、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鄂州市**** 4、本项目标的江砂可向外销售,转让方负责提供外运证明。 5、本项目标的需按鄂州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定坐标点区域内进行开挖,超边界、超深度、超量开挖视同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本项目标的开挖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按现状堆砂开挖至高程22.50m或者出现原始地面土层(第一阶段开挖计算方量约4.4万m3,重量约6.12万吨);第二阶段从22.50m标高向下进行开挖,每次开挖后运砂车辆过磅称重,直至砂重量达到0.84万吨。 7、本项目标地因跨度时间较长,受让方在标的江砂外运时需承担与周边村民关系协调责任及承担发生不可预见费用(场地占用费,道路使用费等)。 8、本项目标的实施完成后,需对场地按转让方要求进行平整,经转让方验收后,武汉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向受让方退还全部清场保证金(不计利息)。 9、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产权交易服务费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指定帐户。 10、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其支付的成交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11、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即视为资产移交成功,资产移交后的保管由受让方负责。 12、受让方需承诺:意向受让方受让后,其交易保证金中50万元转为清场保证金。受让方自付清本项目全部成交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按现状与转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并负责完成江砂装载、清运离场工作。受让方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及办理转让标的开挖、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手续,转让标的在开挖、装载、过磅称重、清运离场等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负责,与转让方和交易所无关。 13、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受让方在自付清本项目全部成交价款后40日内完成转让标的全部装载、清运离场工作,逾期所产生的堆放场地租金、看管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4、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受让方须遵守相关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服从转让方统一指挥和调度;转让标的在装载、清运过程中所有安全及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件,给转让方及场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1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同意本次挂牌转让标的江砂办理交接手续时,品种规格、砂质(粒径等)、含泥量、砂堆积密度等如与测绘成果报告及评估报告显示数据如有差异,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1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同意转让方不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
二、处置方案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三、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现场勘查说明 | |
四、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00.000000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州市凤凰支行 如需手机app转账,可扫码复制账号,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100万元(其中:意向受让保证金50万元,清场保证金50万元)到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指定帐户(以挂牌截止日l7:00前到账为准)。不接受第三方代付; 2、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继续延期挂牌。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应交纳具有定金性质的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保证金50万元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 3、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原交款账户; 4、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应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予以罚没,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鄂州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或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③意向受让方在通过协议或网络竞价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或未按时限约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意向受让方在通过协议或网络竞价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相关承诺与事实不符的。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 |
转让方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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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鄂州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
评估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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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湖北鄂州盛翔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 |
评估报告文号 | 鄂盛翔评报字【2024】第008号 |
标的评估值(万元) | 348.000000 |
账面净值(万元)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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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光谷联交所鄂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711—****、**** |
受让方/投资方/承租方应提交的附件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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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下载模板 |
联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 |
营业执照 (法人、其他组织适用)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 (法人、其他组织适用)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法人、其他组织适用)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
内部决议文件 (法人、其他组织适用) | 需要 | 不需要 | 需要 | -- |
身份证正面 (自然人适用)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
身份证反面 (自然人适用)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