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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通知

广东珠海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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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

为进一步规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专家库管理和专家论证行为,提高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质量,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现就建立珠海市****

一、管理机构

市****

(一)聘任、更新、选用、考评以及解聘专家等;

(二)建立专家库以及专家随机抽取平台;

(三)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四)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论证工作;

(五)组织专家交流学习;

(六)定期更新专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七)市****

二、专业分类

专家库所设专业包括基坑支护工程、模板支撑体系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

三、专家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危大工程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勘察设计大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五)未因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而受到行政处罚;

(六)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七)为本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全过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四、专家任期

专家库专家任期为3年,专家可根据自身工作业绩及专业特长合理选择申报的专业。

五、权利义务

(一)专家权利

1.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2.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论证,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

3.到施工现场勘察、咨询、查阅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听取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的介绍;

4.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二)专家义务

1.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2.参与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验收及相关活动,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论证会,不得以专家身份跨专业参加论证会;

3.不得在未填写论证意见的空白论证报告和文件上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通过;

4.协助相关单位或机构开展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工程抢险及事故原因分析;

5.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参与项目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同意,不得泄露项目论证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6.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专家选聘

专家库专家的产生采用单位推荐、本人自荐的方式,选聘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本人填写《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登记表》(以下简称专家登记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原则上应为省级人社部门颁发,如为具有评审高级技术职称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颁发的高级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申报人需提供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保记录)。

(二)申报人按申报要求和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单位推荐的,申报人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市****

(四)市****

(五)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经组织培训学习合格后,颁发聘书;

(六)评审专家在聘用期满30日前,可向市****

(七)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资料负责,一经发现资料弄虚作假,取消申报资格;对已在库专家,取消其资格。

七、提前解聘条件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以提前解聘:

(一)本人主动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

(四)找人替代论证的;

(五)在任期内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将不合格的专项方案按照合格专项方案验收,造成安全事故的;

(九)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但专项方案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十)其他经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机构)认定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八、监督管理

专家对其履职情况、论证行为、论证结论和所提的修改意见负责。对未按规定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存在失职或违反工作要求的,由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机关(机构)按以下原则实施处理: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职责的,视情形给予告诫;

(二)对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不通过情形予以论证通过的,给予告诫并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三)未审出专项施工方案中重大缺陷造成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告诫并暂停专家资格12个月;

(四)未审出专项施工方案中重大缺陷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专家资格,不再纳入专家库;

(五)专家一个任期内,告诫累计2次的,暂停专家资格12个月;告诫累计3次或暂停专家资格达到18个月的,取消专家资格;

(六)专家在论证工作中如有违纪、失职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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