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道(衡山路-庐山路)道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 |||||||||||||||||||||||||||||||||||||||||
---|---|---|---|---|---|---|---|---|---|---|---|---|---|---|---|---|---|---|---|---|---|---|---|---|---|---|---|---|---|---|---|---|---|---|---|---|---|---|---|---|---|
原公告内容: | |||||||||||||||||||||||||||||||||||||||||
珠江道(衡山路-庐山路)道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珠江道(衡山路-庐山路)道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已由河北霸州****点击登录查看,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点击登录查看。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珠江道(衡山路—庐山路)道路工程,总长867.461米,道路红线宽30米。主要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等相关工程。最高投标限价810.41万元,其中:(1)施工图设计费最高限价为11.07万元;(2)工程费最高限价为799.34万元。计划工期:2024年9月-2025 年11月,总工期为15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的职责分工(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施工企业);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08:30至**** 17:3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0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09:00: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冀招标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www.jizhaobiao.com)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冀招标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 7. 其他公示内容 / 8. 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 通过冀招标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提出 9.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名称:河北霸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电话:**** 电子邮箱:****@qq.com 10.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本项目使用的第三方平台为“冀招标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依据《价格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39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要求,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平台使用费。收费主体为本项目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收费标准:1、服务类,一档:100万以下,收费金额480元,二档:100万-400万(含100万),收费金额880元,三档:400万以上(含400万),视项目具体情况收费;2、施工类,一档:400万以下,收费金额880元,二档:400万以上(含400万),视项目具体情况收费。 11.联系方式
| |||||||||||||||||||||||||||||||||||||||||
变更公告内容: | |||||||||||||||||||||||||||||||||||||||||
原公告内容为: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本项目使用的第方平台为“冀招标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发改法规[2014]1925号)第,依据《价格法》14部委39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条第三款的要求,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平台使用费。收费主体为本项目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收费标准:服务类,一档:100万以下,收费金额480元,二档:100万-400万(含100万),收费金额880元。施工类:一档:400万以下,收金额880元,殊标段视项目情况收费。 现更正为: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付费主体及收费标准: 本项目使用的第方平台为“冀招标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发改法规[2014]1925号)第,依据《价格法》14部委39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条第三款的要求,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平台使用费。收费主体为本项目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收费标准:服务类,一档:100万以下,收费金额480元,二档:100万-400万(含100万),收费金额880元。施工类:一档:400万以下,收金额880元,二档:400万以上(含400万),视项目具体情况收费。 以上更正内容与本更正公告内容不一致处均以本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