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
因规划调整,拟占用你单位位于塔集镇西湖路18号的部分国有土地〔苏(2024)金湖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决定收回你单位440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位置见收回红线图)。
待补偿全部到位后,上述国有土地原使用权随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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