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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辉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0%股权

浙江衢州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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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浙江辉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0%股权
转让方名称 衢州光明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点击登录查看
转让比例 40
挂牌价格 12,238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以下披露事项出自评估报告,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1)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构)筑共计15项,截至评估基准日,辉博公司将位于衢州柯城双港中路3号房屋出租给衢州光明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至****,年租金为602,900.00元(含税),截至评估报告日,辉博公司与衢州光明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签订续租合同,租赁期限为****至****,年租金为602,900.00元(含税)。尚有5项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房产证的房屋面积按建设图纸或被评估单位实际勘察丈量的面积进行评估,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本次评估涉及的账外无形资产共58项,其中发明专利12项,实用新型专利30项,外观专利1项,软件著作权15项。部分专利的权利人包含其他企业,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计人民币3671.4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到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成交价款30%(含保证金)的首期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同意在收到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联交所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其余款项应当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提供银行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或其他转让方认可的有合法有效担保方式,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竟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竟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及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完成对交易标的截止到我方提出受让申请时的尽职调查。对标的企业所涉及的资产已经完全知悉且认可,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得以此向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若因我方原因不能受让标的股权,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未能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股权另行处置。我方愿意承担给转让方及交易所等相关各方的赔偿责任。 (3)同意按照标的企业的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完全认可标的企业所有瑕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承诺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自行解决交易标的企业可能存在的全部问题,不以任何原因向转让方及交易所提出异议及索赔。 (4)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首付款一次性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提供银行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或其他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方式,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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