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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惠州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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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减少结算纠纷和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指引》,供参考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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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

第一条 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适用本工作指引。

应急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内容(包括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条 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或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鼓励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第三条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结算文件需要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项目开工后,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请财政部门提前介入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相关事宜,并及时按照财政部门审核要求提交资料。

第四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施工过程结算文件。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两方的委托。

鼓励发包人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有效造价管控。

第五条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报审的流程、时限,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可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工期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情况,按工程进度节点或时间节点确定,可参考以下方法确定:

(一)以完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作为过程结算节点。如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

(二)规模较大的工程,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以完成分部工程的控制性节点或时间(季、半年)节点作为过程结算节点。

(三)以完成工程功能内容或专业工程作为过程结算节点。如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工程。

第七条 施工过程结算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地勘资料、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过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图纸会审、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工程验收记录及验收报告、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材料设备询价定价资料。

第八条 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对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如有)等单位验收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经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计价。
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可按本工作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发承包双方在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时,可参考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如有)等单位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交该周期节点施工过程结算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承包人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和提交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过程中,应通知承包人核对审核结果。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经承包人核对无异议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发包人可以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提交财政部门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四)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的,应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为计量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如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员参加现场计量的,则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现场计量的,则承包人可不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则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条 发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发包人需扣回的有关款项,应同期抵扣。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应配合予以修正;经复核并同意修正的,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重要内容与组成部分。发承包人双方要加强施工过程结算管控,及时对合同价款结算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结算提供的周期节点验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不免除竣工验收时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整改的责任,也不影响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结算文件需要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的,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经财政部门审核,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原则上不得再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重新审核。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可以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第十四条 发承包人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共同提请工程造价主管机构、造价行业协会进行调解或按合同约定有关争议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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