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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NMRL01土默特公司4000大卡高灰熔点煤

内蒙古鄂尔多斯 全部类型 202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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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竞价编号 **** 状态 正在报价 标段 标段NMRL01土默特公司4000大卡高灰熔点煤 开始报价时间 **** 15:02:15 报价截至时间 **** 15:10:00 采购数量(吨) 10000 发布人 李洪武 发布单位 点击登录查看 收货单位 内蒙古华电燃料有限公司 最晚交货日期 **** 23:59:59 回应货币 人民币 转运费(元/吨) 标段属性

煤种 烟煤 报价单位 元/吨 保证金(元) 100000 运输方式 汽运 交货方式 到厂交货 交货地点 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土默特发电分公司煤场 干燥基灰分Ad(%) = 42 灰熔融性(灰熔点)AFT(/℃) = 1450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 >= 18 且 <= 3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MJ/kg) = 16.726 全水分Mt或Mar(%) = 10 干燥基全硫St,d(%) = 0.8 发站/启运港 标段信息附件

1、燃料物流内蒙古分公司关于2024年8月份第二次市场煤采购竞价文件****

备注

一、收货单位为内蒙古华电燃料有限公司。 二、交货地点为华电土默特公司煤场。 三、需求期限截止****24点。 四、本次竞价报价为一票含税到厂价(13%增值税)。入选单位同时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是否进行汽车煤预结算。汽运供应商发运煤炭到厂后,在已经开具采购发票的情况下,可向分公司申请按合同总煤款的70%进行预结算,收取不少于2元/吨(不含税)资金垫付成本费。以上按照5000吨为一个批次进行核算。分公司收取垫付预结款资金成本在与供应商的预结算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五、报价截止时间以竞价平台及竞价文件时间为准。 六、报价供应商需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交纳保证金,缴纳单位与报价供应商要一致,到期未缴纳保证金的供应商按报价无效处理;缴纳保证金时在银行汇款摘要处注明“内蒙古区域+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缴纳后,并在报价页面上传银行回单及填写竞价保证金金额 七、验收结算及相关考核标准,标称最大粒度<10 cm。 (一)质量计价标准:(热值、硫分、灰分等指标升高或降低时,按合同单价折算) 1.当结算发热量Qnet,ar>合同热值Kcal/Kg时,每升高1Kcal/Kg,结算单价上浮(合同单价÷合同热值)元/吨;当结算发热量Qnet,ar=合同热值Kcal/Kg时,不进行调价;当结算发热量Qnet,ar<合同热值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结算单价下浮(合同单价÷合同热值)元/吨;如结算发热量低于合同发热量15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结算单价下浮(合同单价÷合同热值)×1.5元/吨(1.5倍);如结算发热量低于合同发热量200Kcal/kg时,每降低1Kcal/Kg,结算单价下浮(合同单价÷合同热值)×2元/吨(2倍)。结算周期加权结算且执行阶梯计价。(上述计算结果均为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当加权验收热值低于合同热值300大卡/千克时,结算价格再下浮50元/吨。 3.当一批次结算发热量低于合同发热量300Kcal/kg,采取单批次扣款(其中:供应数量<500吨,扣款5000元;数量≥500吨,扣款10000元)。且该批次煤仍计入结算周期内发热量加权结算并执行阶梯计价。 4.当结算干燥基全硫St,d>合同硫分%,每超出0.1%,结算单价下浮3元/吨。结算周期加权结算。 5.当一批次干燥基全硫St,d>(合同硫分+0.4)%时,(超出0.4%)采取单批次扣款(其中:供应数量<500吨,扣款5000元;数量≥500吨,扣款10000元)。且该批次煤仍计入结算周期内硫分加权结算。 6.当结算干燥基灰分Ad>合同灰分%时,每超出1%,结算单价下浮2元/吨。结算周期加权结算。 7.当结算灰熔点 ST(软化温度)≤合同约定值时,每降低10℃,结算价下浮3元/吨,并且每周至少化验一次灰熔点,并保证覆盖所有批次,最终以全月加权值作为结算灰熔点。 (二)拒收、拒付条件 (1)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 (2)供煤单位发运煤炭中掺有煤泥、煤粉、型煤、大块矸石、冻块等杂物;(收货单位要求的特殊煤种除外); (3)供煤单位在发运煤炭中掺矸、掺水、使假; (4)供煤单位发运煤炭存在装车分层、煤质差异较大的批次; (5)超出合同约定发运时间发运的批次; (6)造成收货单位接卸设备损坏或环保事件的来煤。 煤炭到达电厂后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收货单位可酌情扣吨,情节严重时:如货物已运送至收货单位场地,收货单位不予卸车,并当即通知供煤单位抵达收货单位现场协商解决或供煤单位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对发运煤炭存在第(1)-(6)项的情形进行书面确认协商解决方案。 (三)履约兑现考核:(1)合同执行期内发运煤炭到厂验收量低于合同量的 90%,扣减金额=(合同量×90%-合同执行期内发运到厂验收数量)×合同基准价格*2.5%。(2)合同执行期内发运煤炭到厂验收量不允许超过合同量的 105%。若供煤单位超量发运,收货单位有权拒收。若拒收不成,则在煤炭结算款中进行数量考核。当合同量 105%<到厂验收数量≦合同量 120%的情形:扣减金额=(合同执行期内发运到厂验收数量-合同量×105%)×合同基准价格*10%。到厂验收数量>合同量120%的情形:扣减金额=(合同执行期内发运到厂验收数量-合同量×105%)×合同基准价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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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http://rljj.chd.com.cn/#/priceofcoal?bdid=23014§ionType=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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