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一节材料采购合同中第二条第 (一)项材料基本情况中单价组成按以下表格:
序号 | 材料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暂定数量 | 含税单价(元/吨) | 金额(元) | 备注 | |||
固定费 | 运杂费 | |||||||||
加工费 | 临建费 | 首公里运杂费 | 次公里运杂费 | |||||||
1 | ||||||||||
2 | ||||||||||
暂定含税合价(元) | ||||||||||
增值税(元) | ||||||||||
暂定不价税合价(即本合同价款)(元) |
二、第(三)项暂定合同价款中,第2点第4小点,对加工费做出修改,原为“加工费为固定价”改为“固定费为固定价,包含加工费和临建费”,
(4)固定费为固定价,包含加工费和临建费,运杂费为浮动价,运杂费=首公里+次公里,次公里为实际公里数-首公里,运杂费包含石材场内倒运费。
为保持合同金额和招标结果一致,材料基本情况表内次公里数按1公里计算。 三、第(三)项暂定合同价款中,第4点综合单价组成中,第一部分原为“地材加工费”改为“固定费”,第一部分固定费组成中,加入场地临建费一项。
其综合单价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固定费、第二部分为运杂费。其中第一部分为固定价格,在供应过程中价格固定不变,第二部分运杂费为浮动价。
第一部分:固定费包括但不限于加工费、场地临建费、场外运输损耗、试验检测费、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保管费、供应过程的安全费、利润等所有费用。
第二部分:运杂费为浮动价,首公里单独计价,次公里按每实际公里数-首公里计价。
(4)固定费为固定价,包含加工费和临建费,运杂费为浮动价,运杂费=首公里+次公里,次公里为实际公里数-首公里,运杂费包含石材场内倒运费。
五、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第六项分项报价表第2点分项报价表的格式进行了修改,按以下表格进行报价。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暂定数量① | 固定费⑥=②+③(元/吨) | 运杂费 ⑦=④+⑤(元/吨) | 综合单价 ⑧=⑥+⑦(元/吨) | 含税总金额 ⑨=①*⑧(元) | 税率 (%) | 备注 | ||
含税加工单价 | 临时建设费③(元/吨) | 首公里运杂费④(元/吨) | 次公里运杂费 ⑤(元/吨) |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