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点击登录查看传承创新大楼医用气体工程及智慧病房传呼系统补疑1
项目编号:****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部分
1.本次招标应要求投标人具有“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用压缩空气系统(或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用气体报警系统(或医用气体监测报警系统)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资格要求应予以修正。
答:详见变更部分。
2.招标文件第101页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2条:“本项目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如评分项中有要求的,则需按评分项中要求进行提供,否则不得分),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以及招标人验收标准的依据”。与招标文件第34页第1.12.2、1.12.3要求以及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格式要求相矛盾。请问:1.是否以招标文件第101页第五章供货要求第二、2条要求为准2.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格式中的“二、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四、技术支持资料”,投标时是否无须提供
答:1)本项目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如评分项中有要求的,则需按评分项中要求进行提供,否则不得分),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以及招标人验收标准的依据。2)投标文件(技术文件)格式中的“二、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和“四、技术支持资料”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提供,不作强制要求。
第二部分:变更部分
1.本项目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现增加:⑤具备所投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或医用空气压缩系统)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2.本项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的“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现增加:7.具备所投医用中心供氧系统、医用中心吸引系统、医用空气集中供应系统(或医用空气压缩系统)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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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
附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