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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苑居综合交通枢纽客运站(场)

广东深圳 全部类型 2024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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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海苑居综合交通枢纽客运站(场)
起始日期 **** 09时00分00秒 结束日期 **** 18时00分00秒

资产信息

资产现状 未租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苑居
面积/数量 4155.00平方米 权属情况 其它权属证明
资产性质 住宅类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招租信息

出租期 5年 免租期
租金是否含税 签订合同期限 《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
招租底价 103,173元/月 租金的递增 租金自第三年起每年递增3%
租金支付方式 月付 资产用途限定 综合(三级客运站(场))
履约条件 1.按时缴纳房屋租金、租赁押金等各项费用;
2.负责物业使用期间的消防安全;
3.水电费按实际情况结算;
4.租赁押金:按首年月租金(以最终成交价计算)的2倍为标准缴纳租赁押金;
5.本项目招租用途为三级客运站(场),意向方承租后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可开展与服务旅客配套相 关活动,但不得改变物业整体用途,禁止分租、转租,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有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经主管部门批准,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按照挂牌条件出租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不延长公告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报名须知

报名方式 同时支持线上和线下报名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截至本项目招租公告发布之日,意向承租方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含客运站经营;意向承租方正在运营(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数据为准)的客运站(场)数量为2个或 以上。
3.意向承租方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评价、经营异常三个类别中无记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 court.gov.cn/zhixing/)网站查询中无被执行记录。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中第3条提及的信用中国查询截图、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单;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6.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
7.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
8.“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中第2条提及的相关证明。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18时00分00秒

交易机构信息

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 深圳市****
联系人 罗先生;朱先生 联系方式 ****;****
监督电话 ****

出租方信息

名称 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交易保证金

金额 350,000元
收款信息 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s:****)
交易保证金缴纳截至时间 **** 21时30分00秒

其他

特殊事项说明 1.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物业所在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物业查验、知悉并且了解物业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
2.根据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场地使用需求以及市民、媒体反映的情况,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出租场地,承租方须无条件返还,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主张赔偿或补偿,由此造成承租方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水电设施等以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水电设施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
4.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招租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条款见留存在联交所的租赁合同版本,出租方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对不影响租赁合同实质性条款作适当的调整;
6.每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当月租金;
7.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经主管部门批准,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按照挂牌条件出租;如征集到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采用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承租方;
8.计算租金面积4155m2为测绘面积,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即视为对计算租金面积 4155m2,停车场面积2012m2、配套运营管理区域面积2143m2均予以认可;承租方不得以公示计算租金面 积与实际承租面积不一致或功能区域面积划分与实际不一致为由向出租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否则视为 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招租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9.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暂定为5.52元/m2/月,如出租单位或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有新要求 按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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