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贵港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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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贵港市****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贵港市各级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医保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对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负有主体责任。
第四条 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应明确本单位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内设机构,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
第五条 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及舆论引导,凝聚各方共识,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主流媒体等途径宣传国家、自治区、贵港市****
第六条 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和监管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第七条 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 集中带量采购
第八条 国家、自治区和省际联盟****
第九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常态化、制度化参加国家、自治区和省际联盟开展的各批次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按规定填报采购数据和需求量,确认协议采购量,做到“应报尽报”和“应采尽采”。
第十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后,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一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对集采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开展采购,在招采子系统及时完成发起订单、收货、验收、结算等全流程操作。
第十二条 公立医疗机构要按规定优先使用各批次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
第十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是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四条 因公立医疗机构主观原因造成电子代收失败并经核实的,医保行政部门或医保经办机构可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并暂停支付从发现未按时支付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当月起的医保基金结算款。
第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预付结算周转金,减轻公立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资金压力,并在采购周期结束后督促公立医疗机构退回结算周转金。
第十六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落实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按照《点击登录查看贵港市****
第十七条 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协同,集采药品属于医保目录内药品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按差比价规格换算后,以中选价格中的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存在不配合备货、缺货、配送不到位或质量等问题时,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招采子系统进行投诉相关企业。
第三章 网上采购
第十九条 公立医疗机构要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规范采购行为,坚持在招采子系统采购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网采率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目标。
第二十条 公立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采购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要及时完成发起订单、配送、收货确认、验收等全流程操作。
第二十一条 公立医疗机构要真实、准确地向医保经办机构填报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的相关数据,确保正确计算网采率。
第二十二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企业结算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货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结算挂网的非集采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
第四章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对本单位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二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结合功能定位、诊疗能力和参保患者的需求及时采购、配备、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满足参保患者的用药需求。
第二十五条 对于暂无临床需求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临时采购机制,确保可以通过临时采购的渠道及时采购参保患者急需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第二十六条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培训或指导,促使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骨干熟悉国家、自治区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以及目标要求、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规范采购行为。医保经办机构每周应通过招采子系统监测各批次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进度,每月应对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提醒。医保行政部门每季度可对不按要求填报采购数据和采购需求量、采购进度缓慢、结算率低、网采率低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或约谈,必要时应将通报或约谈的情况抄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九条 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要贯彻执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及异常数据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网上采购工作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等情况纳入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完善考核指标,定期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与履约保证金挂钩。
第三十一条 公立医疗机构对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和反馈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举一反三,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立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监管机制,督促本单位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贵港市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点击登录查看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和贵港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普通附件: | 贵医保发〔2024〕11号点击登录查看关于印发《贵港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制度》的通知.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