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告 | |
温州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取得温州市**** 我局按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规定,同意废止上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上述施工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凡与以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行政审批科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区住建局行政审批科,电话:****。 特此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