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名称 | 河南省漯河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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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GR2024HA**** |
转让底价 | 2856.81 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项目概述 | 河南省漯河市****房屋建(构)筑物: 坐落位置:河南省漯河市****;使用性质:综合楼;房产证号:豫(2024)临颍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4772.14㎡;目前用途:商业服务;建筑结构:框架结构;使用年限:50年已用年限:0.4年。 土地使用权坐落位置: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巨陵镇临鄢路南侧、经六路东侧;土地证号:豫(2024)临颍县不动产权第****号;土地面积:3808㎡;用途:批发零售用地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50年。 具体信息,详见备查文件。 |
项目视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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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vr |
标的坐落 | 河南省漯河市**** | 产权证号 | 豫(2024)临颍县不动产权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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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4772.14㎡ | 楼层 | 4层 |
房屋用途 | 商业服务 | 土地用途 | 出让 |
土地权利性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终止日期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租赁期至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他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居住权 | 否 |
配套设施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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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40F48D44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漯河市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临颍县**** | 经营规模 | 大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焦伟超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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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500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体报名;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2、资产权属变更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所披露内容;(2)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企业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等 );(3)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4)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关的协助及配合;(5)已充分知晓和理解标的企业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6)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7)已自行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2、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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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吴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河南省漯河市工商联大厦8楼813 |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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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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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