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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卫生健康系统建设工程承包商合同季度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深圳 全部类型 2024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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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宝安区卫生健康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合同季度履约评价工作,促进承包商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负责本系统建设工程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发包人)对承担建设工程的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审图机构和其他服务类承包商进行合同季度履约评价。

履约评价项目范围:区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的财政资金项目或自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类投资30万元(含)以上和服务类投资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承包商合同季度履约评价(以下简称履约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公开的原则。

通过履约评价机制,建立本系统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结果数据册,并将数据册成果应用于系统招标工作,作为票决入围和定标择优要素之一。

第四条履约评价依据包含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等。履约评价时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及与其相关的工作履行完毕为止。

第五条 对施工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配合与服务,资金支付等。

对监理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机构人员配备,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与合同管理,配合与服务,资金监管等。

对项目代建单位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机构人员配备,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配合与服务,资金监管等。

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审图单位及其他服务类项目承包商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机构人员配备、工作完成情况、履约时限、配合与服务等。

第六条宝安区****点击登录查看,负责本单位项目履约评价评分、汇总、申报(含数据录入)等工作,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可参考各类别承包商合同季度履约评分表(附件1),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表基础上修改制定。发包人每季度应当将履约评价结果集中报单位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办公会审定,再报履约评价办。

第七条 发包人按季度进行履约评价。如不足一个季度,按一个季度进行评价。

第八条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优秀:履约表现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部分履约水平明显高于约定的标准,评价得分在90(含)~100分;

(二)良好:履约表现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部分履约水平高于约定的标准,评价得分在80(含)~90分;

(三)合格:履约表现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评价得分在60(含)~80分;

(四)不合格:履约表现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或需有关单位重复发出指令、反复整改,才能达到合格水平,评价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

第九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评价结果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三)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要求常驻现场,有3次以上不在岗的;

(四)本季度履约时间不满60天的(合同工期在60天内的除外);

(五)存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列明不得评为“优秀”等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评价结果原则上直接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工期严重滞后,滞后时间超过合同工期20%及以上的;

(三)存在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

(四)施工类履约评价主要评分项(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得分按百分比折算后分数少于60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六)因拖欠工人工资或材料商、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

(七)存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列明直接评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将经过审定的履约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承包商,承包商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发包人应对承包商书面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发包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为本季度履约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发包人应对本季度履约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对季度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承包商,发包人应给予承包商专门书面通报,并由发包人单位领导约谈其相关负责人。

第十三条发包人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单位各承包商本季度履约评价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履约评价办。

履约评价办将本系统各发包人报送的履约评价结果进行汇总统计,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备案存档,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建立履约评价长效机制,由履约评价办负责对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以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若内容出现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效力高的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宝安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 1-1.宝安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分表(施工)

1-2.宝安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分表(监理)

1-3.宝安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分表(项目代建)

1-4.宝安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分表(设计)

1-5.宝安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分表(勘察)

1-6.宝安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分表(造价咨询)

1-7.宝安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分表(招标代理)

1-8.宝安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分表(审图机构)

1-9.宝安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分表(其他类)

2.发包人对本单位各承包商合同季度履约评价结果汇总表


附件:

1.附件:宝安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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