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安徽核心零部件产业园西侧部分土地及地面资产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大众安徽核心零部件产业园西侧部分土地及地面资产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
委托方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9:00始至****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9:00时始至****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为大众安徽核心零部件产业园西侧部分地块土地及地面资产,其中大众安徽核心零部件产业园西侧部分地块土地使用状况如下:土地证载使用权面积为415920.17㎡,本次评估及转让面积为38072.28㎡,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至****,产权证号为皖(2021)肥西县不动产权第****号(土地大证暂未分割)。地面附属物及其他资产主要包括苗木、试车跑道及跑道附属设施。本次转让标的权利人为点击登录查看。 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安和资评估字(2024)第219号《点击登录查看拟出售资产所涉及的大众安徽核心零部件产业园西侧部分地块土地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2元;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安和资评估字(2024)第220号《点击登录查看拟出售资产所涉及的大众安徽核心零部件产业园西侧部分地块土地上的地面附属物及其他资产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762363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底价 | 1804.717812万元 | 交易保证金 | 180万元 |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2.本项目转让底价及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格,受让方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交纳增值税,委托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成交后,如遇增值税税率调整,则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登记参与。 注: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当地关于标的受让的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转让项目的受让资格,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考虑成本及相关风险,合理报价。 | ||||||
三、转让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本项目转让土地大证暂未分割,委托方正在办理中。标的转让后涉及权证登记或变更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委托方协助;因办理权证登记或变更手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由交易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由受让方承担。如法律法规未规定缴纳主体,且双方亦未约定承担主体的,交易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3.转让标的在移交前所涉及的水、电、物业、卫生费等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落实解决。 4.转让标的以现状移交,如现状与公告表述不一致的,不调整最终成交价格,其中转让标的面积以权籍调查面积为准,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5.自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60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等手续。 6.转让资产最终只允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即本次转让最终证载产权方名称须和受让方名称一致。 7.受让方受让资产后,须落实转让标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地下管线损坏,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标的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10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48%;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1%。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上述收费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若受让方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杨主任,联系电话:****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合肥市**** | |||||
技术支持 | ****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受让方(乙方):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合同各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公开转让,甲乙双方就 点击登录查看合肥市经开区大众安徽核心零部件产业园西侧部分土地及地面资产转让 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转让标的: 点击登录查看合肥市经开区大众安徽核心零部件产业园西侧部分土地及地面资产
1.2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的事项外,转让标的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二条 转让价格
2.1甲、乙双方同意以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的公开转让结果人民币 万元(不含税价)为本次标的的转让价格。
2.2乙方已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
第四条 资产交接和税费承担
4.1乙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大众安徽核心零部件产业园西侧部分土地及地面资产转让公告》所披露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2转让标的转让后涉及权证登记、变更、分割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协助。乙方在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完成权证过户登记手续(因政府部门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因办理权证转移登记、变更、分割手续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在内的各项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由乙方承担。以上税费等,如法律法规未规定承担主体,且双方亦未约定承担主体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4.3甲方需在资产交割后30日内,将上述转让标的涉及的资料档案移交给乙方。
4.4在转让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办理标的交接(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转让标的在移交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水、电、物业、卫生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5转让标的按交付时现状移交,其中转让标的的面积以权籍调查面积为准,如与实测面积存在误差,不因此影响最终成交价格。
4.6转让标的的交付类型、数量和交付状况以实际勘察为准。乙方不得在受让后对转让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4.7乙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转让标的过户、使用要求等其他条件;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办理转让标的过户、变更等手续、未能按其预期方案使用,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8乙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标的购买资格相关政策规定并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9本次转让标的交易完成后,甲方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向乙方开具发票。
4.10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权属变更登记完毕之日的过渡期内,甲方不得有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转让、抵押、质押、出租及其他处分行为)。
4.11转让标的移交之前相关的资产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收入、水电费用及其他债权债务等)由甲方享有、承担,转让标的移交之后相关的资产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收入、水电费用及其他债权债务等)由乙方享有、承担;但是,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则依据另行约定处理。
第五条 产权交易费用
本合同项下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产权交易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6.1甲方保证其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享有完整的处置权,标的权属清晰,未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不存在法律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甲方对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标的有重大瑕疵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转让标的价值判断的重大事项的,已向乙方披露该瑕疵,并承诺因该瑕疵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6.2甲方保证其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陈述的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文件或重大遗漏。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转让标的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3甲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授权、审批等在内的一切手续,甲方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七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7.1乙方是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交易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公告对受让方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
7.2乙方保证其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陈述的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7.3乙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策、授权、审批等在内的一切手续,乙方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受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7.4乙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现场勘查,已详细阅读、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大众安徽核心零部件产业园西侧部分土地及地面资产转让公告》的全部内容和要求,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和已披露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7.5本次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审批或备案事项,乙方已自行了解并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已符合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6乙方接受甲方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乙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乙方的主体资格已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其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为准。
7.7《大众安徽核心零部件产业园西侧部分土地及地面资产转让公告》中要求乙方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八条 通知及送达
本合同要求的所有通知、要求和其他通信,通常以快递、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若以快递方式发送,于发送后三个工作日即可认为通知已正式送达;若以短信方式发送,于短信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对方手机号且未被运营商退回的情况下即可认为通知已正式送达;若以电子邮件发送,于电子邮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即可认为通知已正式送达。通知应发往各方的住址或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未支付价款部分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经催告后超过30日仍未付清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2合同一方若逾期不配合对方办理产权交割或资产移交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转让价款的0.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经催告超过30日仍未配合办理产权交割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赔偿损失。
9.3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但不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告约定。
10.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书面形式解除,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
(3)本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
10.3合同一方根据10.2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
10.4本合同解除或变更主要条款的,甲、乙双方还须将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如变更或解除涉及暂存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资金结算账户的款项的,须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划转款项的书面申请,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从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方的产权交易费用。
第十一条 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1.1本合同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合同主体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转让标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但不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告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须经审批或备案生效的以外,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产权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影响本产权交易合同的效力。
12.4本合同所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本合同一式9份,甲、乙各方各执4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1份用于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转让方):(盖章) | 乙方(受让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
签署日期: | 签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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