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德能源(海南)有限公司&XXX 有限公司
煤炭供需合同
(日照港汽运自提交货)
合同编号:****年月日
签约时间:2023 年 XX 月 XX 日
签约地点:太原市小店区
卖方:世德能源(海南)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滨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总部大厦
二楼 D区-008 号
买方:XXX 有限公司
地址:XXXX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卖方向
买方所供煤炭在日照港汽运自提交货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
煤炭供需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一、煤炭产地及品种
1.1 煤炭产地:
1.2 煤炭品种:
二、煤炭交货期限、数量、地点及方式等
2.1 交货期限:2023 年 XX 月 XX 日—2023 年 XX 月 XX 日。
2.2 交货数量: XX 万吨(±X%),最终数量按照本合同第 5.1 条的约定进行
确定。
2.3 交货地点及方式:日照港汽运自提交货。
2.4 买方指定收货人:XXX 有限公司。
三、煤炭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
质量项目 标准规格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Kcal/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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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基硫分(St,ar) ≤ %
3.2 质量检验报告
双方同意以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XXX(以下简称“独立质检机构”)
在日照港交货过程中进行采样和质量检验,并以其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为结算依据,
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四、煤炭价格
4.1 结算价格:
结算价格=日照港汽运自提交货基本价格+质量调整价格。
4.2 日照港汽运自提交货基本价格:
质量符合“第 3.1 条”标准的煤炭,日照港汽运自提交货基本价格= 元/吨
(全额现汇含 13%税,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
4.3 质量调整价格(计算过程保留四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4.3.1 质量调整价格=发热量调整价格+硫分调整价格,其它指标不做质量调价考
核。
4.3.2 发热量调整价格:
当 Qnet,ar≥ Kcal/kg 时,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Kcal/kg 为基准,每升
高 Kcal/kg,结算单价上浮 元/吨;
当 Qnet,ar< Kcal/kg 时,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Kcal/kg 为基准,每降
低 1Kcal/kg,结算单价下浮 元/吨。
4.3.3 硫调整价格:
当收到基硫分≥ %时,每上升 0.10%扣减结算单价 2.00 元/吨;不足 0.10%,
按比例计扣。
4.4 本合同项下货物在日照港汽运自提交货过程中所产生的港杂费由卖方承担。
煤炭免堆期为 XX 天,在此期限内所产生的堆存费由卖方承担,超过此期限产生的堆
存费由买方承担。超出免堆期产生的堆存费先由卖方代买方垫付,出货过程产生的
堆存费总额费用在结算时收取,折算成含税 13%金额开票。
五、煤炭数量与质量界定
5.1 煤炭数量:
日照港汽运自提交货的煤炭,双方同意以日照港出港过磅数量结果作为双方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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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的结算依据。
5.2 煤炭质量:
5.2.1 日照港汽运自提交货煤炭,双方同意以双方共同委托的独立质检机构出具
的质量检验报告结果作为双方交货质量的结算依据。
5.2.2 鉴定样品:独立质检机构应采集并保留每批交货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煤样,
并按规定程序缩分出二份样品,第一份样品由独立质检机构作为分析使用,并且以
此质量检验结果(下称:原检结果)做为双方结算质量计价依据。第二份样品(下
称“仲裁样品”)应立刻密封在一个列有交货识别码及取样日期的容器里,由独立
质检机构保存。
5.2.3 买、卖双方对原检结果有异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在质检报告出具后 3日内
提出。未依据本条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对原检结果提出异议,视为接受原检结果。
5.2.4 如果买、卖双方对“第 5.2.3 条”的原检结果存在异议,双方同意取仲裁
样品送交货地双方协商确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下称:“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如果以原检结果中的全水分(Mt)进行换算后,复检结果:
(ⅰ)与原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小于或等于 100 千卡/千克,则以原检结果
为结算质量计价依据。
(ⅱ)与原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大于 100 千卡/千克,则以复检结果与原检
结果的中间值为结算质量计价依据。
六、煤款支付与结算
6.1 本合同签订 1个工作日内,买方须按本合同交货数量和日照港汽运自提交货
基本价格乘积的 100%货款以现汇的形式支付卖方,卖方收到货款后办理出货手续给
买方并安排出货。买方承诺于 2022 年 xx 月 xx 日前提货完毕,超期未提货物卖方有
权另卖他人。
6.2 本合同项下煤炭完成交货且质量检验结果出具后,买卖双方在 2个工作日内
根据日照港出港过磅衡数量结果和独立质检机构出具的煤炭质量检验报告结果以书
面形式对煤款结算金额进行确认,双方确认结算单无误后 2 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
买卖双方结清货款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6.3 如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原检结果有异议,双方按照 5.2.4 条的约定向复检
机构提起复检后,双方应在复检机构出具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的形式对货款结算金额进行确认,双方确认结算单无误后 2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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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结清货款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七、声明与保证
7.1 卖方保证其对出售给买方的本合同项下货物拥有完全权利,且该货物未被设
置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7.2 卖方保证为签署本合同获得一切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并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
力。
八、违约责任
8.1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
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
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8.2 买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货完毕,则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将合
同项下未交货数量转卖他人,买方除支付卖方已交付货物的货款外,还应当向卖方
支付全部货款 20%的违约金。
8.3 买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买方应按未付款金额的 0.07%/天
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7 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除支付卖方已交付货
物的货款外,还应当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 20%的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事件
9.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遇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
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
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 15 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
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9.2 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9.3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 180 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
方解除本合同。
十、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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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通知与送达
11.1 各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本合同所记载的通讯地址,合同送达地址适
用范围包括非诉时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诉讼/仲
裁法律文书的送达。
11.2 任何一方变更其送达地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十二、其他
12.1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2.2 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12.4 经双方盖章后的合同传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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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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