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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情况简介:标的位于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西南环线客运东站旁,本次招租面积约2327平方米。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是 ◆否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是 ◆否 □未安装 | ||||||
电 | □是 ◆否 □未安装 | |||||||
燃气 | □是 ◆否 □未安装 | |||||||
电话 | □是 ◆否 □未安装 | |||||||
光纤 | □是 ◆否 □未安装 | |||||||
有线电视 | □是 ◆否 □未安装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其他生活及办公等费用)。 2.租赁资产作为独立的一个整体进行租赁权的招租,不可拆分。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3.依照标的现状出租。现有装修拆除、内(外)部重新装修及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重新装修的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书面报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经出租方同意就擅自施工,出租方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出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 5.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6.如租赁期间租赁标的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如教育用地用于学校教育、土地规划、收储、后期标的规划发生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招租方需收回租赁标的,自承租方收到出租方收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承租方无条件退还场地,且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租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给予任何赔偿。出租方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书面、公告等。(承租方需提供承诺函) 7.意向承租方应在承租报名前,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结构安全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现场踏勘表》(需招租方签字确认)。意向承租方一经报名参与承租,视为已经现场查看与了解标的物相关信息,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并接受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一切情况。 8.本次招租标的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无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缴纳相关费用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用途限制 | 标的用途限制为教学、学生活动场地以及住宿。在承租期内未征得招租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前,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新增建筑以及改变房屋属性、用途等,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招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承租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对招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当承担赔偿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 承租方承租期间,应遵守房屋用途、规划等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的规定,依法合规使用,不得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项目,也不得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方须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承租方必须完成房屋装修、整改并达到入住条件;水电气等由承租方自行解决,业主单位配合;承租方必须要国家相关要求办理各项手续以达到正常运营,不因此使出租方承担任何责任。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建设期及市场培育期根据承租方具体业态的实施方案再行约定,原则上不超过8个月,每年给与4个月建设期及市场培育期,分两年给与完毕,建设期及市场培育期内免收租金)。 | |||||
租金挂牌价 | 8元/平方米/月 | 租金从第三年起每年上浮3% | ||||||
租金付款方式 | □按月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 先付款后使用原则,按半年支付。 | ||||||
履约保证金 | 10万元 | 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相关租赁合同后,由承租方位向招租方支付,在合同期限届满,扣除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后一次性退还。 | ||||||
交易保证金 | 45000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本所有权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承租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承租方承诺,如租赁期间租赁标的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如教育用地用于学校教育、土地规划、收储、后期标的规划发生变更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招租方需收回租赁标的,自承租方收到出租方收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承租方无条件退还场地,且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租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给予任何赔偿,出租方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书面、公告等(提供认可退出机制的承诺函);5、现场踏勘表(需招租方签字确认);6、意向承租方登记表;7、交易保证金须知。(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手印或公章) | ||||||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进行延期披露,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 1、本招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项目联系人:张经理、何经理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