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非自动评审]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第十三批高速公路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公开
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第十三批高速公路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招标文件中的关键内容进行公开:
一、项目概况
详见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第十三批高速公路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第十三批高速公路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服务招标公告。
三、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详见附件)。
四、联系方式
行政监督部门:江西省重点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
电 话:****、****
传 真:****、****
邮 政 编 码:330036
招标人监督部门:点击登录查看纪委(监察专员办)
地 址:南昌市****
电 话:****
传 真:****
邮 政 编 码:330108
招 标 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
邮政编码:330108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传 真:****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
邮政编码:330013
联 系 人:周先生
电 话:0791-****
电子邮件:****@163.com
交易系统软件服务商名称: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联系电话:400-998-0000
****
附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1.1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1.2 根据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3.8 款规定的投标人最多可中标标段数量,若某个投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标段数量超出或满足最多可中标标段数量时,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步骤确定各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1)依据投标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优先选择次序各标段同步确定其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标段,当投标人第一中标候选标段数量满足最多可中标标段数量时,则该投标人放弃其他标段的中标资格(即在其他标段中该投标人不再参与排名); (2)在确定了上述排名第一的投标人的中标候选标段后,所有放弃中标资格的标段排名由相应标段的投标人同步依次递补; (3)重复上述(1)、(2)步骤,直至确定所有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2.1.3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号、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 ||
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子签名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 |||||
投标文件备选方案 | 同一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投标报价 | 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数量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8款的规定 | |||||
优先选择次序(适用于可投多个标段的情形) | 投多个标段的投标人各标段投标文件填写的优先选择次序内容一致,标段名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 2 个及以上标段的投标人填写了优先选择次序。 | |||||
联合体投标(适用于联合体投标的情形) | 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 |||||
权利义务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具备竞争性 | 有效投标数量不足 3 个的,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仍具有竞争性 | |||||
其他 |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2.1.1 2.1.3 | 第 二 个 信 封 ︵ 报 价 文 件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函填写 | 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报价 | ||
已标价服务费用 清单文字说明 | 已标价服务费用清单文字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或删除 | |||||
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投标报价 | 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没有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
投标报价唯一性 | 同一投标人同一标段未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具备竞争性 | 有效投标数量不足 3 个的,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仍具有竞争性 | |||||
开标一览表 | 开标一览表中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中填报的投标总报价和服务费用报价清单表中的投标报价合计金额必须一致。 | |||||
2.1.2 | 第 一 个 信 封 ︵ 商 务 及 技 术 文 件 ︶ |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资质要求”的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业绩要求”的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信誉要求”的规定 | |||||
主要人员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主要人员资格”的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其他要求”的规定 | |||||
分支机构投标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 3.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联合体投标规定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20 分 主要人员: 20 分 业绩: 30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3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即固定审计费。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投标人报价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①投标人报价低于标段最高投标限价75%;②出现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之外的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n1个最高评标价和n2个最低评标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如评标价的数量N≤3家时,n1、n2取0;4≤N≤6家时,n1取0,n2取1;7≤N≤10家时,n1取1,n2取2;11≤N≤15家时,n1取 2,n2取3;16≤N≤20家时,n1取3,n2取4;21≤N≤25家时,n1 取4,n2取5;26≤N≤30家时,n1取5,n2取6;以此类推。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保留4位小数,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示例:0.1234%。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20分 |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 | 5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1项内容,投入本项目的机构及人员配置一般得3.0-3.5分,较合理得3.5-4.5分,合理得4.5-5分。 |
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程序 | 5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2项内容,对本项目的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程序阐述一般得3.0-3.5分,较合理得3.5-4.5分,合理得4.5-5分。 | |||
重点及难点分析 | 5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3项内容,对本项目的重点及难点分析理解一般得3.0-3.5分,较合理得3.5-4.5分,合理得4.5-5分。 | |||
审计工作质量控制方法及措施 | 5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4项内容,审计工作质量控制方法及措施一般得3.0-3.5分,较合理得3.5-4.5分,合理得4.5-5分。 | |||
2.2.4(2) | 主要人员 | 20分 | 主要人员任职资格与业绩 | 20分 | (1)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得12分。 (2)工程审计负责人加分:在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基础上,每增加担任一个合同范围对应的项目投资额为20亿元及以上的高速公路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工程审计负责人的加2分,此项最多加4分; (3)财务审计负责人加分:在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基础上,每增加担任一个合同范围对应的项目投资额为20亿元及以上的高速公路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审计负责人的加2分,此项最多加4分。 |
2.2.4(3) | 评标价 | 3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 E2。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0.5,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0.3。 投标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最低得零分。 | ||
2.2.4(4) | 业绩 | 30分 | 投标人业绩 | 30分 | (1)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得18分。 (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人)近5年承担的工程审计业绩加分:每增加承担一个合同范围对应的项目投资额为20亿元及以上的高速公路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含工程内容)业绩的加3分,此项最多加6分。 (3)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成员)近5年承担的财务审计业绩加分:每增加承担一个合同范围对应的项目投资额为20亿元及以上的高速公路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含财务内容)业绩的加3分,此项最多加6分。 注:投标人同一业绩分别满足业绩要求(2)(3)的,分别予以加分。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各评审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如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大于或等于7名,则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值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的提供的资质、财务、业绩、人员、信誉和其他材料均有效。 3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和主要人员的业绩须按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表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 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 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