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底价/出让底价: ¥17 万元/年
项目编号: ****
保证金: ¥4.25 万元
挂牌起止日期: **** ~ ****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2024)1287沈阳市**** | ||
标的类型 | 权益性资产 | ||
交易机构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资产描述 | 房产出租 | ||
现场查勘安排 | 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魏世辰,联系电话:****。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出租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出租方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
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 | (2024)1287沈阳市**** | ||
标的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浑南区 | ||
使用权价格(租金) | 17万元/年 | 租赁期 | 10年,含3个月装修延租期,在合同末年执行,装修延租期不计租金,如租赁合同提前解除,装修延租期不再适用。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起租日 | 按租赁合同约定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1689.98平方米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付、上打租,首期租金在租赁年度开始后的首月10日前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毛坯 | ||
租金调整方式 | 前三年无调整,第四年至第十年,租金每年递增1% | ||
押金支付要求 | 4.25万元,由承租方于签署租赁合同当日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 | ||
水、电、气、热、 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均由承租方承担 | ||
出租标的使用用途要求 | 无特定用途 | ||
坐落位置 | 沈阳市****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前,需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方案备案存档,并在装修方案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开始装修,因装修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未能通过二次消防验收、装修损失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
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出租底价 | 17万元/年 | 租金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出租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承租登记前须到标的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魏世辰,联系电话:****。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与出租方取得联系,由出租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出租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意向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出租方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公司的加盖公章,意向承租方是自然人的签字),《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3、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况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招租。 4、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按照出租标的实际状况与出租方进行房产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出租标的的实际状态及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的欠缴情况,合同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欠缴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合同签署之日后产出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后,首期租金在租赁年度开始后的首月10日前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沈交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在承租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 6、承租方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不得转租、转卖或转借标的场所使用权,在租赁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出租标的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尚未办理完毕,出租方可提供《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以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如拟在该租赁房屋注册工商登记信息,承租方须自行到浑南区行政审批中心了解相关政策信息,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如承租方未在竞租前向浑南区行政审批中心了解相关政策信息,或在竞租成交后相关政策信息发生调整的,承租方不得以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8、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同意并认可本项目附件材料中《沈阳地铁丽水新城一期B区**** 9、意向承租方须认可并承诺按照本项目网上公告及交易条件执行。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4.25万元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银行转账 | |
保证金转租设置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 | |||
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沈交所收到租赁合同并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原路返还承租方帐户。 2、如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出租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承租方成为最终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 | 协议转让(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公告出租条件直接协议承租)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竞价规则
起始价(元) | 170000 | 加价幅度(元) | 1000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 09:00:00 |
附件材料
项目附件材料 | 现场踏勘确认函.pdf 沈阳地铁丽水新城一期B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