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 17:45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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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6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电汇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5,667,279.7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电子评标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原招标文件及原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原招标文件及原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及项目负责人资格均更正为: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2、原招标文件P56,2.2.4(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6分),
现更正为:
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本次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名称:黄平县**** 地址:黄平县 电话:****” 现更正为:本次招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名称:黄平县**** 地址:黄平县 电话:**** 本项目获取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不变。 特此澄清!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