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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

广东广州 全部类型 2024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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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科贸院发〔2024〕35号


关于印发《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经学校2024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

****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和采购程序,加强采购的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加强我省高校货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支持专项资金、学校预算资金、科研经费、其他国有资本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

(二)学校代收代支项目的采购、引进服务外包项目,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项目。

(三)适用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采购项目,遵从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校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采购项目兼有货物、服务或工程两种以上的采购对象,按采购对象所占资金比例最高者或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认其归属。

第四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学校自主采购两种形式。

(一)政府采购。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相关目录范围和限额标准以上以最新规定为准。

(二)学校自主采购。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外的采购项目,实施学校自主采购。学校自主采购分为部门零散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经学校采购部门实施的采购视为学校集中采购;一万元以下的采购视为部门零散采购。

第五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未经批准立项和未履行采购审批流程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本办法中关于金额“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决策会议是学校采购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包括党委会及校长办公会,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批准学校大中型采购项目的立项审定工作;

(二)批准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校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或特殊事项。

第八条招标采购中心是学校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对采购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登记和综合管理;财务部负责采购资金管理;各项目部门负责采购立项、采购需求论证、进口产品论证、合同履行及项目验收管理。

第九条招标采购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宣传和组织各二级部门学习相关政策;

(二)建立健全学校采购和招投标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审批程序,规范办理采购业务流程,培训和指导各二级部门办理采购业务;

(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学校采购和招投标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参与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四)统筹安排学校采购工作,组织和指导各二级部门编制采购计划,编制及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五)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采购工作,包括受理或备案采购项目资料、审定采购方式、审定招标项目评分方法、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具体实施等;

(六)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编制、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发放采购结果通知书等工作;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文件审核、采购文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采购方式变更申报等工作;负责采购合同会审等。

(七)审定项目的采购方式;

(八)审定招标项目评标方法,负责组织100万元以上招标项目的校外专家论证,主要是对投标人资格、用户需求书、评标办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

(九)负责学校招标采购网站建设、管理、维护及内容更新,发布采购公告、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

(十)协调处理与采购业务相关问题,跟踪服务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保障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收集、整理、编制采购档案资料,提供采购资料查询服务;

(十一)遴选、管理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协调处理采购质疑及投诉。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学校采购预算资金;

(二)会同招标采购中心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申报;

(三)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督促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归口管理项目的有关采购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审核;筹建从各二级学院(部门)抽派人员组成的评审团队,负责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立项论证等,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算的合理性;

(二)负责审核相关项目的采购需求;

(三)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支持,配合招标采购中心做好采购工作;

(四)参与归口管理范围内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合同会审,重点会审采购文件中的需求内容与立项申报书中的需求内容是否一致,参数设置是否合理;会审合同中标的物的数量、技术参数、工期、交付标准、质保要求等与采购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标的物的数量、技术参数、价格等是否一致;

(六)参与归口管理项目的履约与验收,做好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相关协议定点供应商的履约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归口业务范围划分如下:

信息中心(实训中心)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信息软件系统、软件开发、网络工程、实训室建设、信息化设备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总务后勤部负责后勤物资及服务、电力、工程和家具类采购项目、消防设施及其维保、安防设施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科技与产业合作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教务部负责教材出版、教材供应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图书馆负责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及相关服务项目采购的归口管理;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归口分别进行管理,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及专项资金采购计划;组织采购需求论证(含进口论证),做好采购前期的市****

(二)拟定完整的采购需求书(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技术参数、交货时间、地点、培训、售后服务等)及合同文本并发起项目采购审批流程,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可提供评标方法建议;

(三)负责本部门管理经费的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招标采购中心完成采购工作;

(四)组织完成本部门零散采购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部门预算资金使用的相关手续;

(六)负责单一来源项目的论证组织。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采购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二)监督采购方式是否合规合法;

(三)监督各部门采购过程是否履职到位;

(四)监督采购信息是否透明全面;

(五)核查采购关联各方是否违法违规操作;

(六)核查合同约定是否履约到位。

第三章论证与立项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论证分为校内专家论证和校外专家论证。校内专家论证的需求论证由立项部门组织,结合市****

第十六条项目列入采购计划之前,应获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审批及预算批准。

(一)以下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年度预算中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安排;

2.年度预算中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的立项安排;

3.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的立项安排,拟采购国产同类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进口产品项目的立项安排。

如《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则以最新文件为准。

(二)以下事项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1.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含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2.年度预算中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的立项安排。

若《党委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则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应充分考虑与本项目相关配套的工程装修、安装等需求。涉及用房及改造和水、电、网络等安装的项目,应在项目立项论证时提交相关部门审议;仪器设备类采购应充分论证必要性及教学科研使用情况预测分析,若属于拟更新的仪器设备需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说明或者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部门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经立项批准列入采购的项目,项目部门应尽早开展需求调查。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项目部门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十九条 项目在采购实施前,招标采购中心应对项目的采购计划(清单)进行审核。采购计划一经审核确定,各相关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若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采购计划,由项目部门递交书面报告,并重新办理采购项目申报审批手续。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采购方式确定基本规则:

(一)采购方式以合法合规、快速实施、高效落实为原则。

(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通过直接订购、电子反拍、网上竞价、定点议价、定点竞价、批量集中采购等方式实施。

(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下:

1. 1万元以下项目,项目部门自主采购,并由项目部门加强自主采购的内控管理;

2. 1-10万元项目,可在广东省教育部门零散采购竞价系统及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电子平台采购,属于广东省教育部门“小零易购”品目范围内的项目,可在广东省教育部门“小零易购”电子采购系统采购;不便于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经招标采购中心审批可由项目部门实施部门零散采购。

3. 10万以上项目,由学校集中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零散竞价等。

(四)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主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为准。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可委托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同一品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服务、工程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项目采购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核准的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由项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招标采购中心提出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采购实施

第二十三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以下:各部门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二级学院可指定2人)负责申购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通用类物品。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电子卖场的快捷入口了解拟购物品的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及提交材料如下(具体品目以平台为准):

(一)计算机、空调机、激光打印机、触控一体机等,采购方式为批量集采。

(二)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复印纸、办公家具、服务器、碎纸机、不间断电源等,采购方式为直接订购(通常1万元以下)、电子反拍(通常1万元以上)。

(三)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办公家具(定制化服务)、LED显示屏(定制化服务)、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定制化服务)、电梯(定制化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采购方式为定点议价(通常10万元以下)、定点竞价(通常10万元以上)。提供用户需求书,论证材料(10万元以上)、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纪要(如有)。

第二十四条 属于政府集采目录外,准备《广东科贸职业学院采购项目实施申请表》、用户需求书、论证材料(10万元以上),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纪要(如有)。经审批同意实施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和组织实施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上级规定执行;属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无需发起采购申请流程,由项目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均应填写《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表》,提交招标采购中心汇总按上级规定进行项目采购意向公开,意向公开时长30日。

第二十六条 应急采购项目和实施: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启动应急采购程序,由责任部门直接采购:

1.突发水、电、暖、燃气、电话等设施设备及线路、道路等故障抢修,由总务后勤部负责;

2.突发网络、通讯等设备设施及线路的故障抢修,由信息中心负责;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总务后勤部和相关部门负责;

4.突发校园安全(含消防)、维稳等,由保卫部负责;

5.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由党政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

6.教学、科研突发事件,根据事项情形,由教务部、实训中心、科技处或相关二级学院负责;

7.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紧急任务和其他应急事件,由党政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

(二)应急采购项目实施程序:

1.应急采购项目不需要进行立项环节,实行以自行采购为主的组织形式。

2.经费估算在10万元以下的应急采购项目,由责任部门在第一时间汇报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审定后下达紧急采购任务,责任部门实施应急采购项目。

3.经费估算10万元以上的应急采购项目,由责任部门在第一时间汇报分管校领导并报告学校主要领导人同意后,由分管校领导下达紧急采购任务,责任部门实施应急采购项目。

4.责任部门原则上应指派两名或以上的工作人员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好采购人员岗位责任制。

5.实施应急采购项目属于要结算审核的项目,如果是隐蔽工程,责任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后继续实施。

6.责任部门应及时填写应急采购项目登记表和应急项目采购纪要,并形成完整文档材料(见附件10、11)归档保存。完整的文档应包括本项目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事前和事后的相关资料,确有必要时应有相关图片和视频资料),作为结算审核和财务报账的必要内容。

7.所有应急采购项目,责任部门事后须及时整理相关材料报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超过学校“三重一大”标准规定金额的应急采购项目,还须上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确认。

第六章合同签订与合同实施

第二十七条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应按《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采购完成后,项目部门自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接洽并签订合同。合同文本中的技术参数、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售后服务、验收标准等内容应严格遵照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相应条款,由项目部门负责起草,归口管理部门、政策法规室、招标采购中心会审合同。

第二十九条合同签订后,项目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合同落实项目的实施。涉及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的,由项目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联系资产设备管理部、信息中心、总务后勤部等相关部门,做好场地、水电、安保、网络等设施的安排落实工作。

第三十条货物到校后,项目部门按合同要求及时开箱作初验收,对设备(物资)的外观、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附件、技术资料等逐项清点。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应立即通知供应商纠正。

若货物涉及安装调试,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应做好现场监管工作。发现安装操作不规范,应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工作。重大问题应书面告知对方,并通报招标采购中心,由招标采购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若供应商一直延迟不能供货,或者项目相关设备安装调试一直无法达到合同要求,项目部门应通知供应商及时纠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招标采购中心,由招标采购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理。项目部门应做好书面记录,并收集双方往来函件(含电子邮件、短信)等物证为今后索赔提供证据。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七章履约验收

第三十三条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按《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项目资料归档、货款支付

第三十四条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项目资料进行归档。由招标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其项目验收材料由资产设备管理部负责归档。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部门负责项目材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验收通过的项目,属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范畴的,报账时需联系资产设备管理部办理资产报增手续。

第三十六条合同涉及单一部门的项目由项目部门负责报账,合同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项目由资金占比最大的部门负责报账。

第三十七条项目设备投入使用后,若设备发生故障,项目部门、使用部门应根据合同条款通知供应商进行保修。若供应商维修不及时或拒绝维修的,应报告资产设备管理部。由资产设备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合同条款追究供应商责任。

第三十八条项目部门结合使用部门意见,应根据供应商售后服务质量,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对履约保证金归还提出归还意见,并填写《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表》作为履约保证金归还的依据。履约保证金的报账由项目部门负责。

第九章工作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违反程序和暗箱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四)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五)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第四十条审计工作部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参与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和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纪检室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采购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或国内捐赠资金、战略合作资金的采购项目,资金提供方与学校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

第四十三条 对于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科贸职业学院采购项目实施申请表

2.广东科贸职业学院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表

3.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应急采购登记表

4.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应急采购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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