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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锦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甘肃金昌 全部类型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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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24)甘0302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对点击登录查看(下称“锦泰光伏”)的重整申请,并于****作出(2024)甘0302破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金川区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发布的债权申报公告,锦泰光伏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上午9:00在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现破产重整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目前,锦泰光伏破产重整涉及的债权申报审查、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已完成。为有效推进破产重整程序,引进重整投资人,依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锦泰光伏基本情况

(一)锦泰光伏基本信息

点击登录查看成立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52XD,法定代表人宋沈建,登记机关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为16000万元,股东上海典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出资16000万元持股100%,营业期限自2012年6月19 日至 ****,注册地址为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西坡光伏园区,经营范围:光伏电力开发、电站运行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登记状态存续。

特别说明一:根据上海典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裁定受理上海典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案号:(2023)沪03破1016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通过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目前上海典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

特别说明二:经管理人到上海典阳光伏电力有限公司100%股东上海国之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查找,尚未查找联系到上海国之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

(二)锦泰光伏电站运维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锦泰光伏处于正常经营状态,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正常运营。经管理人调查,自****起至今,锦泰光伏电站委托点击登录查看及其指定关联公司运维管理。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与运维方点击登录查看沟通交流,由点击登录查看继续负责电站的运维管理。

二、锦泰光伏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情况

锦泰光伏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位于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西坡光伏园区,在金昌市西北方,距离市区约15km。锦泰光伏电站一期51.6096MWp,并网时间为2012年12月底,划分为25个方阵,占地面积135.9991万㎡;二期47.9145MWp,全容量并网时间为2013年9月,划分为21个方阵,占地面积110.0001万㎡。电站总占地面积245.9992万㎡,总装机容量99.5241MWp。

锦泰光伏电站一、二期项目主设备选型:选用240Wp、245Wp、250Wp、255Wp海润和英利多晶硅组件405428块,许继汇流箱1293台、逆变器184台(包括有阳光逆变器、禾望逆变器、邦飞利逆变器和ABB逆变器),1000kVA箱变50台、2250kVA箱变21台。

锦泰光伏电站一、二期电力系统分别从光伏区以5条35kV馈线接入110kV锦泰升压站,通过两台50000kVA、63000 kVA主变升压至110kV。锦泰光伏为汇集站,锦泰光伏100MW、金昌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MW、金昌君威新能源有限公司50MW、中广核太阳能金昌有限公司50MW汇集于锦泰光伏110kV升压站后,通过110kV1113艾滩线接入国网330 kV东大滩变电站。

特别说明一:锦泰光伏100MW与金昌君威新能源有限公司50MW在金川区****

特别说明二: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电站运维方向管理人致发《关于尽快开展点击登录查看发电项目消缺、技改工作的商请函》,提示电站消缺、技改工作包括:(1)急需的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技改工作;(2)急需的合规性标准化要求技改工作;(3)急需的安全保障通讯设施技改工作;(4)急需的组件设备消缺工作。运维方对以上消缺、技改费用初步预算为1549万元。请意向重整投资人考虑到电站存在消缺、技改事项及后期可能产生的费用。

特别说明三: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过多渠道了解并接管锦泰光伏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资料,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尚未能接管到项目资料原件,目前仅有部分项目资料扫描件,未来重整投资人可能存在缺失项目资料的风险。

特别说明四:管理人接管过程中了解到,锦泰光伏一期50兆瓦发电项目未被纳入合规清单,因不符合合规要求被赋“红码”,具体被赋“红码”原因不明,需到相关部门调查被赋“红码”原因,请意向重整投资人充分考虑被赋“红码”的后果及解决的可能性和路径。

三、锦泰光伏资产情况

(一)审计账面资产

根据甘肃镍华会计师事务所镍会所专审字[2024]46号审计报告,锦泰光伏审计后财务状况如下:截止破产重整受理日****,锦泰光伏资产总额678,658,675.95元,其中:库存现金1,507.43元,银行存款76,360.87元,应收票据0元,应收账款234,107,314.48元,预付账款0元,其他应收款94,224,717.35元,固定资产净值350,264,455.24元(原值760,184,694.52元、累计折旧409,935,918.70元)。

特别说明一:锦泰光伏应收账款为应收的入网标杆电费及可再生能源补贴,经管理人审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根据生效判决对锦泰光伏在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特别说明二:因管理人未接管到锦泰光伏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锦泰光伏其他应收款为审计机构根据锦泰光伏银行账户流水中的支出统计,无会计凭证佐证对应,锦泰光伏与收款方之间具体产生何种交易暂不明确,能否依法追偿及追偿回收可能性均存在不确定性。

(二)资产评估值

1、企业整体清算价值评估值

根据甘肃信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甘信诺资评字[2024]第006号评估咨询报告,以****破产重整受理日为评估基准日,锦泰光伏清算价值评估值为555,476,300.13元,其中固定资产评估值227,066,400.00元(包括房屋建筑物3,079,500.00元,构筑物31,400.00元,机器设备223,793,900.00元,车辆160,000.00元,办公设备1,600.00元),流动资产评估值328,409,900.13元(包括货币资金77,868.30元,应收账款234,107,314.48元,其他应收款94,224,717.35元)。

2、企业整体市场价值评估值

根据甘肃信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甘信诺资评字[2024]第007号评估咨询报告,以****破产重整受理日为评估基准日,锦泰光伏市****

四、锦泰光伏负债情况

(一)审计账面负债

根据甘肃镍华会计师事务所镍会所专审字[2024]46号审计报告,锦泰光伏负债总额1,166,409,641.31元,其中:借款531,500,176.80元,应付账款40,700,592.28元,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及社保金)1,594,013.33元,应交税费83,345,714.79元,其他应付款509,269,144.11元。所有者权益总额-487,750,965.36元,其中:实收资本160,000,000.00 元,资本公积8,000,000.00元,盈余公积4,910,097.18元,未分配利润-660,661,062.54元。

(二)管理人审查确认负债

截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锦泰光伏破产重整中已申报债权20户(包括职工债权1户、税款债权1户、担保债权1户、普通债权17户),申报债权总额为1,623,488,984.97元(约16.23亿元)。

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债权总额1,157,041,219.28 元(约11.57亿元),其中审查确定职工债权1,594,013.33元、税款债权111,847,670.71元(包括税款83,345,714.79元、滞纳金28,501,905.92元、罚款50.00元)、担保债权531,500,176.79元、普通债权512,099,358.45元(备注:普通债权中部分债权金额为管理人暂定金额,已有债权人对部分普通债权提出异议,需进一步审查确认)。锦泰光伏最终债权金额以金川区人民法院债权确认裁定为准。

特别说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过多渠道了解并接管锦泰光伏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尚未能接管到锦泰光伏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未来重整投资人存在缺失锦泰光伏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的风险。

五、招募目的

本次招募投资人旨在借助投资人在管理、运营、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对锦泰光伏所有的资产进行资源价值最大化,全面提升财产价值,进而提升偿债比例,依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并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六、招募须知

(一)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重整投资人同等适用,但并非要约文件,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

(二)意向重整投资人应谨慎细致地阅读本公告,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条件、规则等履行各项手续。

(三)意向重整投资人如需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经营等详细情况的,需提交报名材料、签署《保密承诺书》并缴纳报名保证金,由管理人向缴纳报名保证金的投资人提供《重整投资人招募手册》,重整投资人可向管理人申请尽职调查。

(四)本公告发出之前已经向管理人表达投资意向的意向重整投资人仍需按照本公告要求报名。

(五)本公告所述信息仅供意向重整投资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七、招募程序

(一)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

1、报名条件

(1)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重整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3)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者履约能力证明或提供其他辅助证明。

(4)拥有与锦泰光伏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经营、经营管理团队、行业经验等。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重整投资,重整投资联合体中应当至少有一方符合前述条件。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重整投资的,需书面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并说明各自角色分工、义务承担等,承诺联合体成员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6)意向重整投资人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参与投资的,应进行书面说明。

(7)意向重整投资人须在报名的同时一次性向管理人账户缴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报名保证金同时为保密保证金。意向重整投资人在报名截止日期未足额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未有效报名,不具有意向重整投资人资格,无权对锦泰光伏进行尽职调查。

保证金应通过意向重整投资人名下银行账户以电汇方式汇入以下账户:

户名:点击登录查看管理人

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金昌镍都支行

行号:****

用途:重整投资报名保证金

2、报名提交资料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按照招募公告的要求向管理人提交相关报名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报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主体资格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投资人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资产负债、主营业务、近三年经营业绩、光伏发电类企业的重组运营能力等;若为联合体还需提交形成联合体的书面协议或承诺,说明各联合体成员的角色分工、义务承担等,联合体成员应书面承诺彼此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若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拟设立项目公司参与投资的,应一并书面说明。

(3)意向重整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承诺书。

(4)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决议同意投资的相关决议或决策文件(需提供原件)。

(5)与重整投资规模相匹配的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证明。

(6)最新的征信报告。

(7)意向重整投资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收件地址。

(8)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时,需提供与报名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刻录到光盘上或存入 U 盘,与报名材料一起提交。

特别提示:意向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的全部资料均要求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报名材料密封装订成册,所有报名材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内容与正本不一致的,以正本内容为准。

3、报名时间、方式、地点

(1)本次招募截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8:00时止,公告期内工作日均可报名。报名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单方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2)报名方式:现场或邮寄方式报名均可,同时将报名材料的盖章扫描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

(3)报名地址/邮寄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5楼,邮箱:JTGFCZ****@163.com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点击登录查看****,汪律师****。

(二)意向重整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

符合报名条件的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报名资料并足额缴纳报名保证金后,由管理人提供《重整投资人招募手册》,并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锦泰光伏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自行对尽职调查的结果负责,相关投资风险需自行承担。意向重整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

(三)《重整投资方案》的提交和审查

1、《重整投资方案》的提交

报名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应结合自身商业判断、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因素在****18:00时前向管理人提交具有可操作性且不可撤销的《重整投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投资方式、重整投资金额、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营方案、债务清偿方案、履约承诺、履约保障、保证金等。

特别提示: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应明确自愿缴纳重整投资方案保证金的金额和时间(结合锦泰光伏负债情况,保证金应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重整投资方案》中未明确自愿缴纳保证金的金额和时间的,或未按照管理人通知按期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重整投资人资格,所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为非有效方案。

2、《重整投资方案》的审查

由管理人对已缴纳重整投资方案保证金的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将向意向重整投资人发出《重整投资人入围通知书》。

(四)《重整投资方案》的评审

对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按照管理人要求缴纳保证金的意向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将在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与债权人代表、债务人等相关方共同通过商业谈判和竞争性遴选的方式,本着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方合法权益以及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重整投资金额、付款方式、偿债期限、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经营方案等要素确定重整投资人。

(五)《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签署

确定重整投资人后,重整投资人应按照管理人的要求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由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约定缴纳重整投资履约保证金。如选定的重整投资人未按照管理人要求时间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或未按照《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重整投资履约保证金的,则管理人有权重新在已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缴纳重整投资方案保证金的重整投资人中另行选定重整投资人或重新招募投资人。

(六)《重整计划草案》的编制

管理人根据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编制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经债权人分组表决通过,即需经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包括担保债权对应担保财产无法覆盖的转为普通债权的部分)、出资人组(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则由人民法院批准执行重整计划。如未通过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七)重整投资人的另行选定或者重新招募

如被选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因重整投资人自身原因退出重整或构成对《重整投资意向协议》违约,则管理人有权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重整投资报名保证金、重整投资方案保证金、重整投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重新在已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重整投资人中另行选定重整投资人或重新招募投资人。

八、保证金的处理

本次重整投资招募按照招募工作进展阶段设立三种形式保证金,即重整投资报名保证金、重整投资方案保证金、重整投资履约保证金,具体处理如下:

(一)报名保证金、方案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及转换

1、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在报名的同时向管理人银行账户缴纳重整投资报名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意向重整投资人在报名后经尽职调查后有意向继续参与重整的,应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并按照《重整投资方案》缴纳重整投资方案保证金(不低于2000万元)。已缴纳的重整投资报名保证金转为重整投资方案保证金,不足部分另行按期缴纳补足。

2、未在管理人指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重整投资报名保证金,视为未有效报名,不具有重整投资人资格。未在管理人指定期限内缴纳重整投资方案保证金的,视为未正式参与本案重整投资人的遴选,所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为非有效方案。

3、确定的重整投资人按照管理人要求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后,由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约定缴纳重整投资履约保证金(具体缴纳金额和时间以《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约定为准)。重整投资人已经缴纳的报名保证金、方案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由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投资意向协议》的约定补足剩余履约保证金。

(二)保证金的退还

1、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意向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将在报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意向重整投资人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

2、已报名的意向重整投资人,缴纳报名保证金后放弃参与尽调、未按期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或者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但未按照管理人通知缴纳重整投资方案保证金的,管理人将在重整投资方案保证金缴纳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意向重整投资人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

3、未中选的意向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在与确定的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并收到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选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方案保证金。

4、重整投资人已按照管理人要求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并按照约定缴纳重整投资履约保证金,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但如重整计划未能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则《重整投资意向协议》自动终止,由管理人无息退还重整投资人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方案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5、保证金的退款账户为来款账户,作为意向重整投资人退还保证金的唯一账户,相应的汇款风险一律由意向重整投资人承担。

6、符合退还保证金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应向管理人先行提交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并按管理人要求作出相关声明和承诺。

(三)违约责任

1、意向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的资料应为真实合法有效。如存在任何虚假,管理人有权随时取消其参与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资格并不予退还已缴纳的保证金,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意向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

2、选定的重整投资人按照管理人的要求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后至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如确定的重整投资人无任何正当理由表示退出重整投资或未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的,管理人有权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重整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索。

3、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如因重整投资人退出重整程序或不执行重整计划导致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重新选定重整投资人的,管理人有权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如造成债务人损失的,重整投资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意向重整投资人违反保密承诺,泄露尽调资料影响破产重整的,管理人有权不予退还已缴纳保证金,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意向重整投资人承担。

九、特别说明

1、意向重整投资人在报名时应按照管理人要求签署保密承诺。如意向重整投资人违反保密承诺影响破产重整的,管理人有权不予退还报名保证金,并由管理人根据情况确定是否保留该意向重整投资人的资格。管理人另有权追究违反保密承诺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法律责任,届时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和追偿费用均由违反保密承诺的意向重整投资人承担。

2、重整投资人遴选结果确定后,管理人无义务对落选的意向重整投资人说明理由。报名参与重整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意向重整投资人自行承担。

3、根据报名情况,或出现影响锦泰光伏重整的重大事项,或根据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管理人可以延长报名时间、中止或撤回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计划中止或撤回的,管理人无需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所开展的工作进行任何补偿。

4、本次为重整投资人资格的招募,不含任何税费,管理人和锦泰光伏无需开具相关发票。意向重整投资人所缴纳的保证金根据重整程序进展按照本公告予以处理。

5、意向重整投资人应自行向所涉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标准,重整投资人在承担后不得据此主张无效或向管理人索赔。

6、锦泰光伏重整程序中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因债务重整豁免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及锦泰光伏的相关税务责任,由意向重整投资人自行向税务部门了解。

7、本公告内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8、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报名资料,即视为自愿接受本公告的全部要求和法律约束。

9、因本公告产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由破产受理法院管辖。

10、管理人对本公告内容享有最终解释权。

十、招募公告附件

附件1: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承诺书

附件2:意向重整投资人保密承诺书

附件3:锦泰光伏电站现场照片

热忱欢迎各意向重整投资人报名参与对锦泰光伏的重整投资。

特此公告

(本公告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联系人:褚经理****、赵经理****

邮 箱:****@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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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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