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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大楼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维修项目询价公告

江西南昌 全部类型 2024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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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点击登录查看拟对办公大楼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进行维修,该项目预算费用为36656元,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应以科学、求实、诚信的态度投标。

一、本次招标项目内容:

公安厅办公大楼消防应急广播系统修复清单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1

消防联动电源盘

1



现有设备损坏,需更换,原设备型号:TD0808型

2

耐火铜芯线 , 电源线NH-BV 2.5

400



线路检修都是在吊顶内进行,受气温和环境影响,施工难度较大,施工范围:地下1层至16层。

3

消防直流电源回路故障排查

1



4

广播控制模块

16



现有设备损坏,需更换

5

消防专用模块箱

16



现有设备损坏,需更换

6

金属软管 DN20

150



线路和设备检修都是在吊顶内进行,受气温和环境影响,施工难度较大,施工范围:地下1层至16层。

7

耐火铜芯线, 广播线 NH-RVS 2*1.5

800



8

消防广播系统,线路和设备故障排查

1



9

合计



含税价

二、项目要求:

1、成交供应商承担的维修改造项目包含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故障排查、系统设备采购、安装、系统修复及调试。调试完成后满足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正常工作。

2、为确保维修项目准确无误,投标人可对采购项目进行实地勘查核实。如未对本项目进行实地勘察,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勘查时间:****,勘查现场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电话:****。(请需现场勘察供应商提前联系)

3、签订合同后,中标人交纳中标价格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并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7日内,点击登录查看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款。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如无质量问题则在质保期到期7日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4、在项目竣工后,应取得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投标人应具有贰级及贰级以上专业消防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四、供应商在提供报价单时必须提交的资料

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2.加盖公章的报价单一份(包含总价和各项目费用清单以及所投产品品牌、型号);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项目需求及要求需全部响应,出具响应承诺;

6.投标文件一正一副。

7、提供相应供应商贰级及贰级以上专业消防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注意:以上文件需信封密封标明项目名称并加盖公章(一正一副),未标注项目名称的采购人有权不予启封,所有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注:以上文件需信封密封并加盖公章。

五、评审办法:

满足所有技术参数及要求,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者中标。

六、开标时间、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12时

2、开标地点:点击登录查看装备财务部

3.标书交纳方式:邮寄或现场交纳,标书需密封并加盖公章。(邮寄地址:南昌市****点击登录查看

七、采购人联系方式:

装备财务部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电话:****

点击登录查看装备财务部

****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人):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

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取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我单位(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做信用承诺不实、不尽,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七十九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处理。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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