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考察并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产权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产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赴转让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如公告明细与标的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产权中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摘牌的标的物进行使用和处理。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如需对标的物进行拆除,须自行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拆除公司,相关费用自理。 9、关于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资料、扰乱报价、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由此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山东产权交易中心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符合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未参加后续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单方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未按公告要求时限签署交易合同的;或交易合同因受让方原因解除或无效的; (6)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公告要求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7)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8)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山东产权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 (9)其他依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