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1.意向受让方已熟知转让标的的现场及产权登记情况,对转让标的的现状没有异议。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办理标的物过户、登记(包含水、电)等相关手续,并自行承担不能变更登记等相应风险,转让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本次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相关政策法规中未明确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