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根据《G212仁怀茅台至苍龙段公路建设项目施工1标段:G212仁怀茅台至苍龙段公路建设项目第1合同段(****)招标文件》(以下称“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2、2.3款的规定,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发布第1号补遗书。投标人应一并阅读补遗书与招标文件,如本补遗书与招标文件发生矛盾,以本补遗书内容为准。
一、要求的澄清的内容
问题1: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要求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请问: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是否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路桥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等专业
答复: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问题2:招标文件P178“(二)投标函附录”中“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1”约定内容为“见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与招标文件P14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16.1合同期内不调价”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复:以“合同期内不调价”为准。
问题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中,人员工作年限以投标人资历表为准。请问是否以资历表中类似施工经验年限为准
答复:以资历表中“工作年限”为准。
问题4:本项目第1号补遗书问题20答复“预付款比例:10%签约合同价,进度款付款比例:50%。”是否与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2.3“(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有矛盾应当如何理解关于进度付款,补遗书1-问题20的答复为“预付款比例:10%签约合同价,进度款付款比例:50%”,****起实施的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明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答复:本项目预付款比例为10%签约合同价,进度款经扣留和扣回相关款项后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问题5:关于项目总工业绩,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主要人员-项目总工任职资格: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最低要求)中项目总工资格审查要求,得6分;提供1个已完成的一级或以上等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业绩的1个得4分,本项满分4分。参考同条款中项目经理个人业绩认定为“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的业绩”,请问项目总工业绩认定条件是否同样包含项目副总工业绩”。
答复:是。
二、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
1、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
2、G212仁怀茅台至苍龙段公路建设项目第1合同段(****)最高投标限价为****.18元(其中暂列金额****.01元)。
三、投标文件递交、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延期至****11时00分。
四、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补充细化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不可抗逆的除外):
(1)发包人可按签约合同价的10%的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可在履约担保或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地,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担保和剩余工程款项之外,并不承担承包人与其它承包人、供货商等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也不赔偿任何费用。
(2)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发包人应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第22.1.4和22.1.5款的规定办理。
此外,当承包人发生了下述违约现象之后,发包人可依据下列具体情况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1)当发包人规定的截止日前,合同文件中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其他工程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
(2)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截止日前,合同文件中所列的主要工程机械、材料或设备未按时进场;
(3)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材料或设备撤离现场;
(4)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未完成经发包人批准的阶段性工期目标;
(5)在工程实施期间,违反施工操作程序或安全管理程序或承包人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弄虚作假,除扣除违约金外,还将通报批评并记录备案参与信誉评价;
(6)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地质量大检查,或发包人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质量问题或情况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除扣除违约金外,还将通报批评并记录备案参与信誉评价;
(7)对拟任的主要工作人员进行更换;
(8)承包人违背了合同履约承诺书当中的要求;
(9)以上未列出的承包人违约。
五、项目经理部人员履约管理(不可抗逆的除外)
(一)主要管理人员变更
(1)经业主同意,三大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安全负责人)第一次更换按10万元/人处罚,如若第一次变更后再进行更换按20万元/人处罚;
(2)其他管理人员更换必须完善变更手续,经业主同意,其他管理人员第一次更换按1万元/处罚,如若第一次变更后再进行更换按2万元/人处罚;
(3)未经业主同意,更换三大负责人按30万元/人处罚,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20万元/人处罚,同时责令项目经理部限期依照规定程序完善变更手续;
(二)项目经理部应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1)三大负责人凡未按程序请假并未获得批准擅自离开现场,按10000元每人次进行处罚;其他管理人员凡未按程序请假并未获得批准擅自离开现场,按5000元每人次进行处罚;
(2)三大负责人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天者,每不足一天罚款20000元/人;
(3)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5天者,每不足一天罚款10000元人。
(三)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合同承诺监理人员到位履行职责,导致缺陷责任期工作无法开展,按1万元次/进行处罚;如若造成质量、安全问题要追究相关监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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