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主要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内其他里内容为以下
本项目评标涉及到的资料无需提供原件,提供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即可。 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后应向采购人提供纸质版投标响应文件。 投诉相关说明:如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意的,按照下述“投诉相关”要求执行。 1、供应商需按采购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2、投诉原则: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3、投诉受理方式及处理:受理投诉单位:巴林左旗财政局;受理投诉方式:书面材料;联系部门:巴林左旗财政局政府采购科;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巴林左旗林东镇。投诉受理时间、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第七项“询问、质疑与投诉”的具体内容;4、投诉提起: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5.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2)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6、投诉人的法律责任: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捏造事实;(2)提供虚假材料;(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7、其他: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执行。)
项目内市查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