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GR2024TJ****
挂牌价: 3,252.88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邹鹏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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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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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和平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市财政局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值(万元) | 3252.88 | 账面价值(万元) | 73.34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转让方承诺标的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3、根据点击登录查看《闲置房产盘活批复单》要求,标的房产处置需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规定和市****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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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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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天津市****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机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25591R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财政局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2533XY | |||||||||
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关于确定第二十一批市****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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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意向受让方在天津产权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后需到拍卖行办理拍卖登记手续(竞买登记的截止日期与此项目信息披露的截止日期一致)(拍卖行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按照规定办理受让及拍卖登记并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方能取得本次竞买资格。 二、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本次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的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标的资产现状,同意以标的现状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 ),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四、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进行受让登记时须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并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地产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 (看房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五、本项目若只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合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拍卖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合格意向受让方支付的拍卖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六、天津产权取得拍卖行提供的竞买人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后,确定该竞买人为本项目最终受让方。 七、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专用结算账户。 八、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该合格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拍卖保证金或已由交易保证金、拍卖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款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缴纳交易保证金或拍卖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以其自身行为表明终止本次交易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拍卖的,或参与拍卖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拍卖的; ④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交易价款的; 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九、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后,转让方将配合受让方办理房屋交接事宜。 十、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十一、该项目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天津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975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