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煤炭交易中心高度重视和保护会员企业商业信息安全,未经同意,各交易方均不可泄露未公开交易信息(含专场交易信息),否则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为引导煤炭市场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推动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请各交易方在平台交易的过程中合理出价,自觉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所属乌斯太热电厂2024年9月份电煤采购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上午10:30-11:00。
二、交易资格
(一)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洗选企业、经销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额度为采购1-4000(烟煤-(原煤/中煤))为100万元。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煤炭生产企业优先、最后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交易商。
四、煤炭质量标准
五、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六、合同价格的确认
定价机制:委托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合同执行期内按月定价。
七、数量、质量确认
(一)数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过磅数量为准。
(二)质量确认及要求:以购方化验结果为准。接卸过程中发现煤中含有铁屑、铁器、垃圾、矸石等杂物或煤泥含量>10%,乌斯太热电厂将进行扣吨处理。个别车厢表面上矸石超过车厢面积3%,且粒度大于100mm以上,拍照取证后,即按煤中矸石超过30%计算,在此车来煤中扣除。煤质出现煤泥量大、少量矸石、杂物等与合同不符现象时,视情节轻重对该车辆下达5吨及以下的扣吨处理。发现上述情况严重者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的不予结算。接卸过程中煤内含有大块矸石,乌斯太热电厂将进行扣吨处理。煤矸石不得大于50mm,根据煤矸石数量和大小,扣1-5吨。目测来煤存在粒径直径大于200mm的矸石或石头每有1块扣10吨;目测来煤存在粒径直径大于100mm的矸石或石头,给予警告,每车扣2-3吨。如来煤出现上下、前后分层、夹芯等明显不一致情况,抽样指标与合同签定值存在差异,通过做对比分析样若判断是人为故意掺假,立即停煤整顿,按《乌斯太热电厂煤质异常的处理办法》严格执行。乌斯太热电厂不允许任何供煤单位来煤到厂配煤,因此对来煤进行人工车车采取抽查样(抽查过程全程录有视频),如抽查样指标<3500千卡/千克,当日批次已卸入煤场的所有燃煤不予结算。
(三)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输车辆入厂后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即:在接卸过程中车辆上煤垛的牵引、推车,卸煤后的推车,车底清理,关闭马槽等)。
八、质量价格调整
(一)采购1-4000千卡/千克(原煤/中煤)煤种:购方验收以一个结算周期(上月21日0时-本月20日24时)入厂煤化验结果加权平均数作为计价依据。
1.热值考核条款:
(1)如Qnet,ar≥40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高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增加(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如3800千卡/千克≤Qnet,ar<40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3)如3700千卡/千克≤Qnet,ar<38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2.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4)如化验单批次Qnet,ar<37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价格减少(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吨的3.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并停煤整顿。
注:每日来煤多个子样加权平均值为一个批次。
2.硫分考核条款:
(1)2.0%<(St,d)≤2.2%,以2.0%为基准,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2元/吨;
(2)2.2%<(St,d)≤2.3%,以2.2%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4元/吨;
(3)2.3%<(St,d)≤2.4%,以2.3%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0.8元/吨;
(4)2.4%<(St,d)≤2.5%,以2.4%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1.6元/吨;
(5)2.5%<(St,d)≤2.6%,以2.5%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3.2元/吨;
(6)如化验单批次(St,d)>2.6%,以2.6%为基准,在上一考核区间基础上,每增加0.01%价格减少5.0元/吨,并停煤整顿。
注:每日来煤多个子样加权平均值为一个批次。
3.水分、灰分考核条款:
(1)煤种为中煤时:如灰分(Aad)>43%,以43%为基准,考核{(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合同价/实际进煤量}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2)煤种为中煤时:如全水分(Mar)>11%,以11%为基准,考核{(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合同价/实际进煤量}元/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4.挥发分考核条款:
如挥发分(Vdaf)<27%停煤整顿;如化验单批次挥发分(Vdaf)<25%,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不予结算。
5.执行单批次处罚的,各项指标不参与结算周期加权平均。
九、合同兑现率考核
按合同执行期进行统计,如出现跨期结算的,前期兑现率可暂估,合同期满后按实际完成兑现率调整。
(一)合同兑现率70%-80%(不含80%)的,在质量价格调整的基础上下调1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二)合同兑现率50%-70%(不含70%)的,在质量价格调整的基础上下调2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三)合同兑现率低于50%(不含50%)的,在质量价格调整的基础上下调3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四)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80%时,需提前与购方沟通,在购方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供煤量,最大不能超过合同量的100%。
(五)如果确因购方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六)合同履约期内,按日计划5000吨及以上进煤。若销方连续三日的日进煤量未到达5000吨及以上,购方将约谈销方,必要时进行停煤整顿;停煤整顿后,若销方日供煤仍未到达5000吨及以上,后续未到达日计划的实际进煤量按照挂网成交价减5元/吨作为结算基础价,直至销方按日计划量供煤;如供方能在执行期内完成合同兑现率80%及以上,可免除上述考核;停煤整顿后,若销方又连续三日日进煤量未到达5000吨及以上,则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
(七)如因销方煤质问题造成停煤整顿,影响兑现率未完成的责任,由销方承担。
(八)合同履约期间,出现影响购方机组安全运行情况,购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九)购销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新冠病毒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或政府政策性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提前三日书面通报对方,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不可抗力解除后,购销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十、货款支付
(一)合同执行期内按照来煤量、化验报告进行结算。
(二)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购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银行承兑汇票;如购方支付逾期,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财务费用。
(三)购方视资金情况,可在合同期内进行预结算。
十一、履约处理
(一)未成交交易商的保证金,交易商可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申请出金,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二)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非购方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当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70%,按(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保证金,扣完为止。
(三)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70%以上(含7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乌斯太热电厂及内蒙古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退还相应保证金。
(四)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销方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
(五)竞价或摘牌成交后,成交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煤炭交易合同,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则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保证金并划转至乌斯太热电厂相应账户。乌斯太热电厂可按原竞价报价由低到高依次确定增补交易商,增补交易商报价即为成交价。
(六)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保证金并划转至乌斯太热电厂相应账户。乌斯太热电厂可按原竞价报价由低到高依次确定增补交易商,增补交易商报价即为成交价。如交易商违法,以司法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十二、交易服务费
按照《内蒙古能源集团交易专区实施方案》相关内容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交易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1‰)。
十三、交易规则及内容:参见《点击登录查看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十四、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0:00起执行,至****24: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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