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广告资源经营分销(2024-2025年度)(二次)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全线网广告资源经营分销(2024-2025年度)(二次)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市****
1.关于广告代理商与轨道商业运营团队之间的资源边界未明确的问题:此次招商的广告代理商承担兜底任务,而对应的媒体代理资源权益在招商公告中仅提及资源的媒体类型,未明确资源的位置和具体数量。并且目前轨道公司的商业运营团队也已在三孝口、合肥南站等数十个站点的包柱和墙面大媒区域,进行了长达5年的多点位围挡和销售,以及后续在天鹅湖等其他新增站点包柱/墙面大媒区域拟进行的商铺改造,造成代理商权益中多个站点的包柱和墙面的大媒资源长期被减少、干扰、遮挡和侵占,影响代理商核心站点大媒的销售发布和创收损失。在此情况下,合同条款内,是否应明确代理商代理资源的权益明细(如列出客流前100个站点的资源位置及数量)以及多经点位的位置如对媒体代理资源造成侵占、干扰和遮挡,则代理商的兜底代理任务是否予以同比例核减
答:本项目成交后,上述问题由成交人与公告中所称管理方自行协商。
2.关于广告代理商与轨道广告自营团队之间的客户界定未明确的问题:介于轨道公司有广告自营团队,代理商有已合作的合肥地铁广告客户体系。双方同时开发合作客户,公告中,如何明确代理商已合作客户与轨道自营团队客户的界定是否可以明确对代理商过去2-3年内的合作客户予以保护双方如产生客户开发冲突将如何解决
答:本项目成交后,上述问题由成交人与公告中所称管理方自行协商。
3.关于第二年度需完成的最低任务额未明确的问题:招商公告中提及,首年度成交任务额为M1(不低于5600万元),第二年度任务额为M2(M2=M1),首年度实际完成任务额达到该年度最低任务额(=M1*80%)视为年度任务完成。但招商公告中未提及第二年度需完成的最低任务额。是否参照首年度最低任务额(M1*80%),在公告中明确第二年度需完成的最低任务额为第二年度成交任务额*80%(M2*80%)
答:第二年最低任务额与第一年相同。
4.关于预付及结算的问题:公告中,任务额付款按季度分销任务额(M1/4)预付。任务完成按年度最低任务额(M1*80%)考核。同时季度代理费结算又按实际发布结算。付款与任务完成和结算的标准不一致,任务款付款额度高于任务完成目标、高于季度结算额度。是否可以统一标准,每年度内前三季度按季度最低任务额(M1*80%/4)预付款,第四季度按年度任务考核进行付款和结算
答:统一标准:每年度内前三季度按季度最低任务额(M1*80%/4)预付,分销商季度实际发布费按代理费同比例折算给予兑现(即:当季度实际发布费/当季度任务额*18%)。每季度实际媒体费、制作上刊费超出季度预付款项的,分销商须在上刊前据实补齐金额,否则不予发布广告及与之相关的经营性活动,季度内超出季度预付款支付的款项不冲抵下一季度的预付任务额,年度统一核算。第四季度按年度任务考核进行付款和结算。
5.关于代理商身份是否唯一的问题:此次代理商是否明确为媒体资源代理范围内,除轨道自营之外的独家且唯一代理商2年的合同期内,是否还会有第二家代理商与轨道合作轨道自营团队的合作客户体系中是否包含代理公司建议明确。
答:本项目公告已明确媒体资源范围,合同期内不再公开招商其他分销商,其他以公告文件为准。
6.关于非标创意媒体执行门槛过高的问题:公告中提及,发布非标创意媒体,常规媒体、非常规媒体等资源须达15万元及以上,这一门槛过高,不符合市场发布实际情况,是否可以下调
答:详见变更部分第1、2项。
7.关于地推活动执行门槛不合理的问题:公告中提及,举行地推活动,常规媒体、非常规媒体广告需发布4周且媒体发布、制作费达15万元,这一限制条件不符合客户开发合作的实际情况,是否可以取消发布4周的限制,同时下调15万元的门槛每场活动不超过1小时(含),时间过短,不满足客户地推活动执行的实际需求,是否可以延长
答:详见变更部分第3、4项。
8.关于包车广告发布天数不满的问题:公告中提及,列车上线天数原则上不低于发布期天数的85%,视为甲方履约完成。不足85%的部分,予以顺延补齐。代理商100%支付包车费用,但包车发布天数未达到100%,权利义务不对等,是否可以调整
答:本项不予调整,请意向方按公告要求执行。
9.关于代理商在招商期前已签订的客户跨期合同的问题:关于代理商在招商期前已签订的客户广告发布的跨期合同,在两年的合同期内,是否按权责发生制纳入代理商的代理任务据实结算
答:广告结算在本项目合同期内按权责发生制据实结算。
10.关于合同中乙方权益未得到保护的条款能否调整的问题:此次公告合同中多个条款,甲乙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代理商及其代理的客户发布执行的权益未得到保护,条款较为片面,未充分考虑业务实际状况,后续易产生风险和纠纷。考虑到业务实际情况以及避免纠纷,从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意见征询的角度,按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可以对以下条款进行调整完善招商合同中原条款具体如下:“
5.7 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5.10甲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1.2 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甲方形象声誉或者运营安全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或更换广告发布,乙方须接受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乙方不接受,甲方点击登录查看,因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6.2.5 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2.8 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处理不力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2.9 乙方并承担由于政府干预影响正常经营所引致的损失。
6.2.10如因乙方的广告违反法律法规而致使甲方受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罚款、没收广告费用等),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7.4 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甲方形象声誉或运营安全时,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终止或更换该广告发布,乙方须接受并配合调整。如乙方不接受,甲方有权予以撤除,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乙方须于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
7.5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广告停刊,则甲方按照停一补一的比例顺延发布期。
7.9 如因施工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甲方有权把受影响的广告暂时移到其他同等级的媒体位置或顺延发布周期,并书面告知乙方,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7.11 甲方有权对媒体位置进行同级别站点适当调整。”
答:变更内容详见变更部分第5、6、7、8、9、10项,除变更内容外的其他条款不予调整。
二、变更部分
1.原公告文件“三、服务要求”中“三、服务要求(三)广告发布制作政策约定第3条”,现变更为:非标创意媒体实行审批制,发布过程由管理方监管。非标创意媒体不单独销售,原则上在一个发布周期内单一合同须采购常规媒体、非常规媒体等资源达10万及以上,创意执行费用不得超过单一合同总费用的50%(特殊情况需经管理方批准),方可申请发布。成交人负责创意部分的制作上下刊,费用自理。创意发布周期与媒体发布周期相同,创意媒体的发布施工,由成交人自行安排人员参加管理方检修负责人培训考试,培训考试通过后成交人方可组织施工作业,管理方负责监管验收。
2.原公告附件合同第4.4条款,现变更为:非标创意媒体实行审批制,发布过程由甲方监管。乙方负责制作上下刊,相关费用自理。非标创意媒体不单独销售,原则上在单一合同的发布周期内,须采购常规媒体、非常规媒体等资源达10万元及以上,非标创意媒体执行费用不得超过单一合同总费用的50%(特殊情况需经甲方批准),方可申请发布。非标创意媒体发布周期与媒体发布周期相同,非标创意媒体的发布施工,须乙方自行安排人员,参加合肥轨道检修负责人培训考试,由乙方自行组织施工作业,甲方负责监管。
3.原公告文件“三、服务要求”中“三、服务要求(三)广告发布制作政策约定第4条”,现变更为:地推活动实行审批制,合同金额达10万元,在单一合同期内,可按照审批要求举行地推活动,活动不得多于3场(含),活动区域及时间由成交方申请并经管理方审批同意。
4.原公告附件合同第4.5条款,现变更为:地推活动实行审批制,合同金额达10万元,在单一合同期内,可按照审批要求举行地推活动,活动不得多于3场(含),活动区域及时间由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审批同意。
5.原公告附件合同第5.7条款,现变更为:乙方在实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条款时优先考虑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甲方保留因地铁建设及运营需要永久或临时(视需要而定)解除、调整乙方广告发布的权利,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视情况予以发布权益补偿。
6.原公告附件合同第5.10条款,现变更为: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为检查、维护经营线路的任何部分或为保证经营线路的安全、高效运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断经营线路的运营及关闭经营线路的任何车站。甲方不对此等行为或此等行为相关措施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视情况予以发布权益补偿。
7.原公告附件合同第6.1.2条款,现变更为:对于通过审核并已发布的广告,如果发现影响甲方形象声誉或者运营安全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或更换广告发布,乙方须接受并承担相关费用。
8.原公告附件合同第6.2.8条款,现变更为:乙方应保持良好的媒介关系和公共关系,并配合甲方应对及处理因广告发布引起的乘客投诉或舆论报道等事件。
9.原公告附件合同第7.5条款,现变更为: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广告停刊,甲方原则按照停一补一的比例顺延发布期,特殊情况下双方协商处理。
10.原公告附件合同第7.9条款,现变更为:如因甲方或甲方关联方施工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甲方有权把受影响的广告暂时移到其他同等级的媒体位置或顺延发布周期,并告知乙方,甲方除上下刊费用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注:此公告视同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地址:合肥市****
项目负责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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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