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安顺公路管理局2024年路面修复养护工程,已由 贵州****点击登录查看,资金来源 贵州****点击登录查看。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贵州省安顺境内。
2.2 工程规模概况:
本项目包含G320线K2181+000~K2182+067;S105线K58+092~K59+000、K111+802~K113+719、K115+333~K115+800;S212线K252+200~K252+600、K252+800~K253+100、K265+700~K266+600、K281+100~K281+350、K281+800~K282+000;S214线K287+100~K287+400、K287+600~K288+000、K289+100~K289+400、K289+700~K290+000、K293+100~K293+600、K293+700~K294+000、K299+000~K299+400、K317+800~K318+000、K320+300~K320+600、K320+800~K321+000 共计4条线路、19个路段,9.609公里功能性修复工程施工:
(1)G320 线K2181+000~K2182+067位于安顺市****
(2)S105线本次计划实施路段起点位于贵州省安顺市****
(3)S212线本次计划实施路段起点位于贵州省安顺市****
(4)S214线本次计划实施路段起点位于贵州省安顺市****
2.3 计划工期:2024 年11 月30 日前完工,缺陷责任期12个月。
2.4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公开选择安顺公路管理局2024年路面修复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具体范围见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当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2.5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及以上等级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 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具有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2)项目总工: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3)安全负责人: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具有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
3.3 财务要求:
2023年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1(提供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1年,则为自注册之日起的所有月份)。
3.4 未被交通运输部或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或贵州省公路局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贵州省公路建设市****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不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7 投标人在贵州省公路局公布的最新(2023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市****
1)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A级对待;
2)发现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3)发现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按C级对待;
4)发现有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1次的,按D级对待。
3.8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00时00分至****23时59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网址:http:****)获取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11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省中心)(http:****/)(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5.3 本项目为电子招标远程开标项目,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的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GZSTB/GZTYTB格式)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网址:ggzy.guizhou.gov.cn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或撤回投标文件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远程开标需使用数字证书(必须是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远程解密。
5.4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因投标人CA证书错误的导致无法解密开标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5 首次进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人,需先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场登记和CA证书,然后才能在网上办理相关事宜。
5.6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发出的文件澄清与更正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
7. 投诉、举报
7.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7.1.1 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7.1.2 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7.1.3 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7.1.4 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7.1.5 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7.1.6 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7.2 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7.2.1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7.2.2 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7.2.3 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贵州****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接受而向贵州省公路局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
点击登录查看异议受理电话:****;
贵州****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贵州省安顺市****
邮政编码:561000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贵阳市****
邮政编码:550003
联 系 人:王龙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qq.com
网 址:http:****
****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投标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及以上等级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
2023年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1(提供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1年,则为自注册之日起的所有月份)。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
资格条件不做要求,提供的加分项业绩需满足注释要求。 |
注:
(1)母子公司的业绩不能相互使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未提供有效的企业变更证明材料,则其业绩也不予计算;
(2)项目完成日期以交工日期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
(1)投标人未被交通运输部、贵州**** (2)按照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7款约定的信用评价引用原则确定的信用等级为C级或以上; (3)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具有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项目总工 | 1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 |
安全负责人 | 1 | 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具有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 |
注:
(1)在岗要求:人员必须填报递交投标文件时的在岗状态,在岗状态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a. 未在任何在建项目上任职;
b. 在在建项目上任主要职务,但该项目即将完工,可确保本项目中标后到位;
c. 在在建项目上任一般职务,可随时调任本项目;
d. 在其它投标项目上作为拟派人员,但仅任一般职务,若其先行中标,则随时调任本项目;e. 在其它投标项目上作为拟派人员,担任主要职务,若其先行中标,则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
f. 其它情况。
(2)投标人若中标,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不得更换(除不可抗力原因或招标人同意外),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存在两个或多个最低评标价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贵州省公路局2023年养护市**** (2)商务和技术得分高的优先; (3)技术得分高的优先; (4)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高的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人无分包计划。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投标人无《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黔发改法规〔2024〕296)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或虽有其规定的雷同情形,但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为非串通投标行为。 |
续上表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续上表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 35 分 主要人员: 25 分 技术能力: 10 分 履约信誉: 30 分 | |||||||||||||||||||||||||
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 |||||||||||||||||||||||||
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3 名通过详细评审 注:综合得分前3名的投标人数量为最大数量(且开启报价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不因出现综合得分相同时增加开启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数量,若前3名范围内综合得分相同的投标人数量大于范围内所剩名额时,以投标人在贵州省公路局2023年养护市**** |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2(1) | 施工组织设计 | 35 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6-10分 | 根据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打分。 |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 6-10分 | 根据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及与本项目的匹配性进行评价。 | |||||||||||||||||||||||||
工期、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体系及目标保证措施 | 4.8-8分 | 根据制订的工期、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体系及目标保证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保证性进行评价。 | |||||||||||||||||||||||||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4.2-7分 | 根据对项目风险识别完整性,应急预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及合理性进行评价。 | |||||||||||||||||||||||||
2.2.2(2) | 主要人员 | 25 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9-15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9分; (2)在满足(1)基础上,每增加完成过1个合同额大于200(含)万元人民币的三级或以上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经理经历的,加6分,最多加6分。 | ||||||||||||||||||||||
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 6-10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6分; (2)在满足(1)基础上,每增加完成过1个合同额大于200(含)万元人民币的三级或以上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项目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经历的,加4分,最多加4分。 | |||||||||||||||||||||||||
2.2.2(3) | 其他因素 | 技术 能力 | 10 分 | 投标人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10分。 | |||||||||||||||||||||||
履约 信誉 | 15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12分; (2)信用得分 -3至+3分
注: 1)引用贵州省公路局发布的2023年度贵州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市**** 2)引用投标单位注册地的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专业评价包含的实际范围与贵州**** 3)引用其余信用等级视为“综合”评价计分。 | |||||||||||||||||||||||||
企业类似项目业绩 | 15分 | 投标人提供近5年(****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完成的如下业绩: (1)投标人提供1个二级或以上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得9分; (2)在满足(1)的基础上,投标人每多提供1个合同额大于400(含)万元人民币的二级或以上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得3分,最高得6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6.1项细化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审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2、通过第一信封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应当终止本项目评标(即本项目流标)。 3、通过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不具有竞争性或对是否具有竞争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4、《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的指导意见》(黔发改法规〔2024〕296)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摘录如下: 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上传文件的IP地址信息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在同一工作场所上传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计算机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机器码信息均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计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查重分析,投标文件载明的联合体成员为同一法人、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以及出现错误内容异常一致的,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情况的,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利用电子化手段串通投标情形。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