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优化招投标监管流程,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市住建局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标代理机构辅助评(定)标工作职责
(一)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辅助评(定)标:
1.评标工作开始前,提醒评标专家落实回避制度,如督促专家查看回避单位名单、签署承诺函等;
2.评标工作开始前,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及标准,特别是关于否决投标、类似工程业绩等评标办法和标准的主要内容。
3.协助评(定)标委员会成员登录和使用电子评(定)标系统,及时解答评(定)标委员会对电子评(定)标系统的使用问题。涉及评(定)标系统软硬件技术问题,协助联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人员依法进行处置;涉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健康问题无法继续评审的,应按规定暂停评标活动并同步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备;
5.按相关规定组织答辩,确保答辩工作有序进行;
6. 保证评(定)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提供评(定)标委员会必需的保障,维护评(定)标现场秩序;
7.其他保障评(定)标工作顺利进行的辅助事项。
8.发现评(定)标委员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制止,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工作,同时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如实记录;
(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评标区辅助评(定)标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实质性地操作电子评(定)标系统、主动查看评(定)标系统中的投标文件信息;
2.发表引导性言论,干预或扰乱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
3.替代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
4.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推行招标人代表事后备案制度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招标人代表实行事后备案。招标人代表的选派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人代表名录库,在评标前随机抽取名录库成员作为招标人代表。
招标人代表资料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在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提交。招标人代表资料包括:授权委托书、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及近三个月社保缴交证明原件扫描件,随机抽取情况。
三、9月18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当执行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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