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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凉山州交通工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凉交发〔2024〕36号)

四川凉山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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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查看关于印发《凉山州交通工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时间:**** 11:48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级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州职称改革,建立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现将《凉山州交通工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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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交通工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州****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州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所取得的职称在本州范围内有效,生成标注“定向”的职称证书,并与普通职称(非定向)在凉山州内享有同等待遇。相应层级的定向评价职称及单位聘用情况可作为申报高一级定向评价职称的依据。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

第三条 交通工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仅设副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交通工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专业分4个子专业:道路与桥梁(含隧道)工程技术、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铁路(含轨道)工程技术、交通运载装备与物流工程技术。

(一)道路与桥梁(含隧道)工程技术:在道路与桥梁(含隧道)工程中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建设管理、工程施工、运营养护、科研等相关工作。

(二)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在港口、航道工程中从事规划、 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建设管理、工程施工、运营养护、科研等相关工作。

(三)铁路(含轨道)工程技术:在铁路(含轨道)工程中 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建设管理、工程施工、运营养护、科研等相关工作。

(四)交通运载装备与物流工程技术:在交通运输工程中从 事运输规划、运输物流、运输生产组织管理、运输安全,汽车运 用与维修,工程机械运用与维修,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运用与维修、机务、信息,船舶工程、船舶电气、轮机工程等相关工作。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诚实守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 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用人 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 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 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四)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 行为,或剽窃他人论文、技术成果等失信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计入四川省交通工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或 重大经济损失,负有技术责任或依法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技术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交通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交通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在交通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交通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交通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5.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交通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6.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毕业,取得交通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7.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程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交通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交通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交通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5.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交通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6.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交通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7.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程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且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交通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 士学位,取得交通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交通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5.获得交通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交通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第七条 专业能力、技术水平要求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基本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

3.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

3.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4.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5.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够较好地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前沿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三)工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掌握 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交通工程技术科研能力,能够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技术报告或论文。

4.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

(四)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 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 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有较强交通工程技术科研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技术报告或论文。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八条 业绩、论文成果

(一)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1.参与完成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业绩。

2.提供1篇以上由本人撰写且与申报专业一致,能代表自身 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的论文,或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施工 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等其他技术成果,其中论文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

(二)工程师

1.取得交通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均排名前三位,以专利证书为准),并已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参加完成本专业1 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创新,并已开始推广应用,且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3)获得本专业1项市(厅)级政府部门、省(部)级行 业学会协会评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以获奖证书为据)。

(4)参与编制本专业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省级工法,并经批准实施。

(5)参与完成本专业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或3项县(市、区)级交通工程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

(6)参与完成本专业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8项小型 交通工程专业相关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审查、建设管理、工程施工、运营养护等相关工作,并提供有关成果文件或资料。

(7)参与完成本专业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 或4项县(市、区)级较复杂机械设备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等,并参与撰写技术报告。

(8)参与本专业政策研究、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在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业绩贡献突出,提出有指导性的意见建议被3个政策文件采纳采用。

2.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助理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 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未公开发表论文的,应提供2篇以上与申报专业一致, 且由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 的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 计方案、科研项目报告、质量鉴定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材料。

(三)高级工程师

1.取得交通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2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均排名前三位,以专利证书为准),并已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作为主研人员,完成本专业1项交通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创新,并已开始推广应用,且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排名前三位);或参与完成本专业4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创新,并已开始推广应用,且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均排名前五位)。

(3)获得本专业1项省(部)级政府部门、2项省(部) 级行业学会协会评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专利奖、优秀工程设计 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以获奖证书 为据),或获得本专业1项国际知名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其中2项省(部)级行业学会协会评选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均要求二等奖以上。

(4)作为主研人员或主要参与者,完成本专业1项国家标 准(排名不限)、行业标准(排名前十位)、地方标准(排名前二十位),或省级工法(排名前三位),并经批准实施。

(5)作为主研人员,完成本专业1项省(部)级,或2项 市(厅)级,或3项县(市、区)级交通工程专业科研项目(均排名前三位),并通过验收。

(6)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专业3项大型、或6项中型、 或10项小型交通工程专业相关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咨询审 查、建设管理、工程施工、运营养护等相关工作,并提供有关成果文件或资料。

(7)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本专业2项省(部)级,或4 项市(厅)级,或6项县(市、区)级较复杂机械设备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修等,并主要撰写技术报告。

(8)参与交通工程政策研究、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 在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业绩贡献突出,提出有指导性的意见建议被8个以上政策文件采纳采用。

(9)填补国内同行业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鉴 定,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取得相应成果评价报告; 或推动本行业在管理效能、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等,受到省(部)级表彰。

2.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刊 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任工程师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刊 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且提供3篇以上与申报 专业一致,由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 术水平的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 规划设计方案、科研项目报告、质量鉴定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材料。

(3)未公开发表论文的,应提供5篇以上与申报专业一致, 且由本人撰写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 的发明专利报告、技术鉴定报告、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规划设 计方案、科研项目报告、质量鉴定报告、技术创新工作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 交通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任现职以来,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原贫困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三)获得交通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

(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第十一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 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程师。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 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四条 已取得工程系列非交通工程专业职称的专业技 术人员,取得该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胜 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重新 申报评审交通工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专业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的职称层级,任职资格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定向职称。

第三章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倾斜政策

第十六条 放宽申报学历限制的情形:

(一)在原贫困县****

(二)原贫困县****

第十七条 向乡镇一线倾斜政策:

(一)工作满25年且在乡镇工作满10年,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副高级职称。

(二)工作满20年且在乡镇工作满5年,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级职称。

(三)州****

(四)州内非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市****

第十八条 突出能力业绩的申报情形:

(一)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且获得3次优秀等次,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专业技术职称。

(二)专业技术人员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均可作为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第十条、第十八条提前申报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条 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 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推荐,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工程师。

(一)在交通工程专业研究或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 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奖项(以获奖证书为据),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 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1000万元以上人员。

(三)在交通工程技术方面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 天府质量奖、四川技能大师、中国质量提名奖等,或担任国家级 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质检中心学术带头人,或获得世 界技能大赛铜牌等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

(四)主持交通工程技术方面省级2项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一条 国家或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答 辩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申报交通工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中级、高级职称的人员实行全员答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凉山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交通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 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标准”是指已经发布的;“主要参与者”“主研人员”是指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人员。

(三)经济效益,是指按照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显著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 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五)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 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 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项;市 (厅)级、省(部)级行业学会协会科学技术奖,是指省政府有 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及省(部)级行业学会协会设立的科技奖励。

(六)国际知名奖项包括国际重大设计奖IF、IDEA、G-Mark 奖项和国际桥梁与结构工程协会(IABSE)、国际隧道协会(ITA)颁发奖项。

(七)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八)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九)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十一)非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市****

(十二)基层是指凉山州****

第二十五条 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各 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 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 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 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 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须 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与上级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的新政策冲突的,以新政策为准。****印发的《点击登录查看关于交通工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价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四川省、凉山州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点击登录查看负责解释。


附件

公路工程项目分类标准

大型工程标准

中型工程标准

小型工程标准

(1)公路路基工程:一级以上公路10公里以上的路基工程。

(1)公路路基工程:一级以上公路路基5公里或二级以上公路路基10公里。

其他为小型

(2)公路路面工程:高等级路面20万平方米以上的路面工程。

(2)公路路面工程:二级以上公路路面10万平米以上。

其他为小型

(3)桥梁工程: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100米的桥梁工程。

(3)桥梁工程:单座桥长≥100米或单跨≥30米的大桥。

其他为小型

(4)隧道工程:单洞长3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

(4)隧道工程:单洞长1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

其他为小型

(5)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项目中两项以上,且公路里程≥20公里或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的工程。

(5)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工程中两项以上,且公路里程≥10公里或单项工程合同额≥400万元的工程。

其他为小型

(6)机电系统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两项以上或单项系统且公路里程≥80公里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20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1000米独立隧道,且单项工程合同额≥5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

(6)机电系统工程:一级以上公路,涉及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中单个系统工程且公路里程≥40公里以上的机电系统工程;单项工程额≥8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500米独立隧道:且工程额≥300万元的机电系统工程。

其他为小型

(7)养护工程:一级以上公路路基5公里或三级以上公路路基10公里或四级公路20公里;路面工程大修15公里以上或中修30公里。

(7)养护工程:一级以上公路路基3公里或三级以上公路路基5公里或四级公路10公里;路面工程大修10公里以上或中修20公里。

其他为小型

(8)其他交通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林一级公路里程不小于10公里,林二级、林三级不小于15公里。

(8)其他交通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林一级公路里程不小于5公里,林二级、林三级公路里程不小于10公里;防火道路(含防火通道)里程不小于10公里。

其他为小型

水运工程类别及等级

序号

建设项目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1

沿海港口工程

集装箱、件杂、多用途等

吨级

≥20000

10000~20000

<10000

散货、原油

吨级

>30000

10000~30000

<10000

2

内河港口工程

吨级

>1000

300~1000

<300

3

航运枢纽或通航建筑物

吨级

>1000

300~1000

<300

4

航道工程

沿海

吨级

≥30000

10000~30000

<10000

内河

吨级

≥1000

300~1000

<300

5

修造船水工工程

船坞

船舶吨级

≥10000

3000~10000

<3000

船台、滑道

船体重量

>500

1000~5000

<1000

6

防波滑、导流堤等

水工工程

最大水深(米)

≥6

<6


7

船舶检验

(船体、轮机、电气)

船体长度(米)

≥100

50~100

<50

8

其他水运工程项目

沿海

受监的建

安工程费

(万元)

≥600

2000~6000

<2000

内河

受监的建

安工程费

(万元)

>400

1000~4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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