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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安州高新区绿色建材产业园项目(第二次)-四川绵阳安州高新区绿色建材产业园项目(第二次)施工第1次答疑文件

四川绵阳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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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安州高新区绿色建材产业园项目(第二次)-四川绵阳安州高新区绿色建材产业园项目(第二次)施工第1次答疑文件四川绵阳安州高新区绿色建材产业园项目(第二次)-四川绵阳安州高新区绿色建材产业园项目(第二次)施工第1次答疑文件

四川绵阳安州****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四川绵阳安州****

10.14

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绵阳市****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622650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 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修改为:

10.14

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绵阳市安州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622650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 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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