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358号李金红诉广西桂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增加仲裁请求及改期开庭通知书的公告
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金红诉广西桂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金、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358号)。
申请人李金红于****向本委提交《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增加的诉求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至****期间的加班费465761.84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贵港市****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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