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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融旅建设实业有限公司40%股权

河南信阳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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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融旅建设实业有限公司40%股权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河南省融旅建设实业有限公司40%股权
项目编号 **** 监测编号 G32024HA****
转让底价 0.0001 万元 债权金额(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 挂牌截止日期 ****
项目概述
标的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河南省融旅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河南省信阳市**** 所在地区 /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 王峰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8000.000000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经营规模 微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CX2L373J
经营范围 矿产资源勘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交通设施维修;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内部决策情况 董事会决议
职工人数(人) 0人 金融分类
股东数量(个) 1 股份总数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信阳市共富自然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前一年度 2024 年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3.296000 万元 3.326000 万元 -0.030000 万元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0.000000 万元 -0.030000 万元 -0.030000 万元
审计机构名称
信阳万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备注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类型 月报
财务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3.296000 万元 3.326000 万元 -0.030000 万元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0.000000 万元 -0.030000 万元 -0.030000 万元
备注
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名称 信阳同创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 核准(备案)机构 信阳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价格(万元) -0.03 评估总资产(万元) 3.2960
评估总负债(万元) 3.3260 净资产(万元) -0.030000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信阳市共富自然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9LF4TQ2T 所在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是否国资 是否联合转让
注册地(地址) 河南省信阳市**** 经营规模 小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注册资本(万元) 10000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峰
所属行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土地管理业 金融分类
内部决策情况 董事会决议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00000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0.00000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地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上级批准单位 点击登录查看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日期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关于同意遴选"国企合伙人"的批复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拍卖
交易方式说明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披露方式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披露媒体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 1000 万元
保证金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 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向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或 定点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交纳1000万元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应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价款支付要求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需要了解并认可《股权投资合作协议》,同时就是否认可协议条款、是否按照《股权投资合作协议》签约做出书面承诺。 2.意向受让方应在转让方完成相关报批程序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股权投资合作协议》,并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有意受让者请于公告期内向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或 定点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交纳1000万元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应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 4.标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其中转让方转让40%股权部分对应认缴资金为3200万元,受让保证金1000万元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直接支付至转让方用于冲减受让方应缴的部分注册资本金后,未实缴到位的2200万元由受让方承担履行。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必须根据标的企业运营情况再随时投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此期间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事由向转让方主张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具体合作事宜详见《股权投资合作协议》。 5.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合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投资实力、运营管理能力,合作运营管理计划、措施、优势、目标等内容。 6.自股权交割日起,标的企业所产生的一切损益均由受让方根据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 7.意向受让方不得与他方联合受让转让标的股权,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方式交易;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所披露内容;(2)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 3、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股权交易合同》、《股权投资合作协议》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股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其他未尽披露事项详见评估报告等文件。(如资产评估报告中有特别事项说明)。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交易机构联系人 秦经理、吴经理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项目附件
材料名称 下载
股权投资协议
法律意见书
河南省融旅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河南省融旅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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