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位于吉林****吉林省第二地质探矿工程大队综合楼二楼640平方米房屋出租 |
资产类别 | 土地使用权 |
转让方名称 | 吉林省第二地质探矿工程大队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9.61156 |
挂牌期间 | 13 |
挂牌日期 | **** 00:00:00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http:****/ |
资产出租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 ****
项目名称 | 位于吉林****吉林省第二地质探矿工程大队综合楼二楼640平方米房屋出租 | ||
项目编号 | **** | 披露公告期 | 10 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至****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 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电话 | ****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杨女士 | 电话 | **** |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 | **** 09时00分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 09时00分 |
交易系统网址 | https:**** | ||
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 新点技术咨询 | 电话 | ****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吉林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 位于吉林****吉林省第二地质探矿工程大队综合楼二楼640平方米房屋出租 项目通过 吉林市****
易中心( 网站公开发布招租信息,请予审核。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 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本次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承租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出租方 : 吉林省第二地质探矿工程大队
二、出租标的简况
详细信息请见附表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否 |
是否 存在优先承租权人 | □是 √否 |
出 租 条 件 及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1.出租房屋只可用于培训、办公等用途。不得用于开办宾馆、超市、洗浴等用途。服从出租方管理,工作时间不得大声喧哗。 2.出租方房屋属于国有资产,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或者破坏房屋结构,如需装修装饰,需要向出租方报备。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者入股、抵押,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4.承租方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必须无条件服从出租方管理,必须遵守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地方行政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 5.水、电、供热、物业费、税费等因承租方经营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房屋以现状出租,如须修理、修缮,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6.本标的承租方须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成交金额4%收取。 |
三、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名称 | 吉林省第二地质探矿工程大队 | |
基本情况 | 住 所 | 吉林市**** |
法定代表人 | 郭宝东 | |
注册资本(万元) | 1996.0 | |
经济性质 | 11 | |
内部决策 情 况 | 以下决议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吉林省第二地质探矿工程大队队务管理委员会议 | |
出租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名 称 | |
批准内容 | 同意出租位于吉林市****闲置业务用房1处,出租面积640平方米,出租期限不得超过3年,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出租另行报批。 |
四、交易条件
交 易 条 件 | 公 告 期 | 10 工作日 | ||
限时报价周期 | 90 秒 | |||
挂牌底价 | 9.6 万元 | |||
挂牌底价对应租期 | 详见明细表 | |||
价款支付方式 |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公告期满,如未产生意向承租方 或在报价期内没有有效报价的 | □信息发布终结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其他 | |||
与出租相关 其他条件 |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 证 金 账户信息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001 | 吉林省第二地质探矿工程大队综合楼1 |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务服务中心支行********1599)] | 5.0 | |
保 证 金 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 是 □否 | ||
交纳截止时间 | **** 15时00分 | |||
交纳方式 | 以在系统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受他人代付款)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吉林市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 |||
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出租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向意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D.承租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E.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
处置方法 | 1.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承租方所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
资产出租明细表
(附表)
资产出租明细表
(房屋土地)
序号 | 出租资产名称 | 权证号 | 坐落位置 | 目前状况 | 出租面积(㎡) | 证载用途 | 出租期限(年) | 挂牌价(万元) | 挂牌底价对应租期(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租金交纳方式 | 租金调整约定 | 标的交付时限 | 附属设施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限时报价周期 (秒) | 备注 |
1 | 吉林省第二地质探矿工程大队综合楼1 | 吉林市房权证高字第G****号 | 吉林市**** | 闲置 | 640平方米 | 综合楼 | 3年 | 9.6万元 | 1年 | 5.0 | 一次性付款 | 缴款成功后30日内 | 5.0 | **** 09:00:00到**** 09:00:00 | **** 09:00:00 |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