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区]湖州市吴兴区新能源环卫车更新项目环卫车辆采购二标段
湖州市吴兴区新能源环卫车更新项目环卫车辆采购二标段
答疑澄清公告
致各位潜在供应商:
本项目于公告期间收到潜在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质疑函,依据《湖州市绿色采购服务平台交易规则(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过服务平台系统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故现将质疑内容及答复情况告知潜在供应商。
质疑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竞包人相关荣誉:竞包人具备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6分。”我司认为即为环卫车辆采购项目,要求经销商提供评分项中要求提供体系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因本项目采购车辆为生产厂家生产,经销商销售,认证体系应针对生产到销售环节所有身份针对该车辆的体系认证均可。另我司认为,提供的体系认证仅限“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具有特定性,应仅提供相应证书即可。
答复内容:本项目评审办法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即可,认证证书中涉及的“ISO9001”、“ISO14001”及“OHSAS18001”为认证证书的所采纳认证规范一类标准的统称,并非指特定的一个标准。故本评分项所指内容为不低于“ISO9001”或“ISO14001”或“OHSAS18001”认证标准的认证体系证书即可。故本项评审办法设置内容不存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形存在;
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环卫车辆,故设置评审办法内容的体系认证是针对采购标的相关内容。且根据采购文件投标人资格中明确指出“3.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经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的经销商”,故本项目评分办法中提供的竞包人泛指“制造商或经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的经销商”。故本项评审办法设置内容不存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形存在。
湖州吴兴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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