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价完成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若受让方不按要求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其他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报价次高者确认最终受让方,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2、拟处置不良资产中相关瑕疵问题将在资产转让挂牌公告及《债权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债权转让协议》将作为公示文件,由竞买人在登记前阅读。 3、瑕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可能存在被出租、出售、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甲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0)标的债权项下抵押物上可能存在其他案件的先手查封,存在无法优先处置的风险,同时可能存在查封期限届满而未续封情形; (21)标的资产项下部分债权中借款人、保证人存在涉诉、被执行、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个别担保人可能存在保证期间和执行时效已经过、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可能存在不能足额清偿债权的风险。 (22)标的资产项下部分债权中借款人工商登记存在已注销的情况,如锡林郭勒盟益众商贸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昌利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债权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 (23)由于原债权人未在诉讼程序中主张抵押权,存在抵押人提出抗辩的风险,如锡林郭勒盟益众商贸有限公司债权。 (24)标的资产中部分债权项下的债务人存在多条被执行人信息和限制消费信息,表明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低,实现全部债权的难度较大,如嘉丰机电、天骄糖酒等2户债权。 (25)标的资产中部分债权的借款人已停业,存在无实际经营的法律风险,如锡林郭勒盟嘉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6)标的资产项下部分借款人、保证人存在对外投资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司法实践中,股权拍卖因价值评估难度较大、拍卖启动率相对较低等原因,实际执行难度较大;如嘉丰机电、亿嘉名仕、天骄糖酒等3户债权。 (27)标的债权项下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权人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如康盛基业债权。 (28)标的债权项下抵押物可能存在出租或被第三人占用等情况,可能影响后续处置受偿及无法扣划承租人租金的风险,如嘉丰机电、益众商贸、昌利达经贸、康盛基业、天骄糖酒等5户债权。 (29)标的债权项下抵/质押物可能存在被其他人查封、或未能续封等情况,可能影响抵/质押物处置主动权,如康盛基业、天骄糖酒、亿嘉名仕、昌利达经贸、嘉丰机电、益众商贸等6户债权。 (30)标的债权项下部分部分主债务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如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将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风险,如亿嘉名仕、康盛基业等2户债权。 (31)旺福装饰债权项下案件中被执行人王桂福、陈晓红、赵弘义名下拥有四辆机动车,但执行法院未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处置,考虑到目前车辆暂未找到及实践中对车辆的执行,法院通常要求申请执行人找到车辆,否则,通常无法予以拍卖、变卖。因此,即便对车辆进行查封,在未找到的情况下,车辆的执行仍存在较大障碍。 (32)存在借款人、保证人因债务纠纷及过多被执行案件从而导致无法清偿债权、影响债权价值的风险。 (33)标的资产项下抵押房屋存在租赁情况,可能影响抵押物处置。 (34)标的资产属于金融不良债权,主权利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乙方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受偿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