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所用物品材料购置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 |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精神,进一步促进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消费规模扩大,切实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浙江省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所用物品材料购置补贴操作细则》、《温州市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所用物品材料购置补贴操作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标准及适用范围 ****至12月31日期间,消费者在鹿城区范围内,对名下旧房进行装饰装修、厨卫局部改造过程中,购买用于装饰、厨卫等局部改造所需的饰面砖、地板、墙板、集成吊顶、套装门、整体柜、淋浴房、洁具、整体卫生间等物品和材料,按照上述品类购置价的20%给予补贴,每人且每套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本次补贴的旧房范围是****前竣工验收合格的住房。 二、补贴原则 财政资金补助遵循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的原则。资金兑付按照先报先审、先审先得的原则,额度用完即止。 同一套房不可同时享受旧房装修(厨卫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两类补贴政策,消费者可从高享受。集成灶、热水器等家电类商品和智能马桶(含智能马桶盖)、智能防盗门等智能家居类商品不在本政策补贴范围内。申领装修补贴的房屋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申领流程 (一)装修告知登记(备案)。拟申领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所用物品材料购置补贴的消费者,需在施工前向物业服务人进行告知并登记。物业服务人将负责在温州市**** (二)补贴申请。本活动申请人需为房屋产权人,申请人装修(改造)所用的物品和材料购置完成后,需在温州市惠企政策“直通车”(https://reward.wenzhou.gov.cn/app)上搜索“温州市鹿城区旧房装修、厨卫改造所用物品材料购置补贴”进行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装修告知登记(备案)凭证、房产证明、与企业签订的装修(服务)合同、纸质发票原件扫描件或电子发票、支付凭证、物品材料清单(附件1)、房屋改造前和改造后(或装修开工后施工)照片、申领补贴承诺书(附件2)、产权人银行账号等,支付凭证和发票开具时间需在****-12月31日,并与合同保持一致。 (三)补贴初审。区住建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清晰无法辨别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意见补正有关信息及材料后重新申请,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本次申请无效。区住建局与区民政局在补贴发放前对房屋数据进行比对,避免同一套房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四)资金兑付。对申领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区住建局报区财政局审核后,于每月底(逢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拨付上一周期补助资金。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区住建局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由市**** (二)发挥协会作用。鼓励、发动鹿城区建设行业协会加强供需对接、强化行业管理,督促参与本次活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诺严格遵守本次活动规则,不虚标价格,不虚假交易。鼓励有装饰装修资质的企业参与本次活动。 (三)严格绩效监督。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确保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如发现申请人有套补、骗补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收回补贴,并予以公开通报。 五、附则 本细则政策期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如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额度提前用完,将及时发布政策结束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