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更改通知(一)
一 、项目名称及招标项目编号:点击登录查看光伏发电项目****
二、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改事项、内容:
序号 | 章节或条款 | 招标文件原内容 | 现更正为 |
1 | 全文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 ****09时30分 | ****09时30分 |
2 | 招标公告--7.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方式 |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每个子项具备开工条件后,支付10%预付款。 进度款支付方式:施工期间按月支付,每月20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合同内按月完成量支付至90%工程款,合同外按月完成量支付至80%工程款。调试完毕通过供电部门以及招标人验收,经招标人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预留结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 |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每个子项开工前7天内,支付10%预付款。 进度款支付方式:施工期间各子项按月支付工程款,分别独立办理验收及结算。每月20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按月完成量支付至90%工程款。调试完毕通过供电部门以及招标人验收,经招标人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预留结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 |
3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 招标控制价 | 施工单价:3.6元/Wp,合同估算价:人民币伍亿贰仟陆佰零伍万元整(¥ ****.00) | 施工单价:3.6元/Wp,合同估算价:人民币伍亿贰仟陆佰零伍万元整(¥ ****.00),其中暂估价(单玻组件、逆变器、通讯柜、电线电缆、外送线路工程):人民币贰亿陆仟玖佰伍拾柒万肆仟元整(¥****.00) |
4 |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 | 2. 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 | |
5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3.5 分包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本项目的设计工作由中标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主要设备供货商的选择: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参与设备的二次招标、合同及商务谈判,并由双方确认二次招标的结果,由承包人与中标供货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由发包人按照供货合同的价格和付款方式向承包人支付设备费及相应的的总承包管理费。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本项目的设计工作由中标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设计单位应依据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设计指标不突破限额目标。 |
6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7 暂估价 | 10.7.1 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暂估价据实结算。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 10.7 暂估价 10.7.1 暂估价 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暂估价据实结算,并将确定的暂估价以及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一并计入合同总价。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暂估价合同中重新约定支付条款,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2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
7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2.1 合同价格形式 | 本工程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R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本工程采用 综合单价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R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8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2.2 预付款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以子项目投资备案的规划装机容量×中标报价为暂估合同总价,按每个子项具备开工条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暂估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每个子项具备开工条件后 15 天之内支付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进度款达到合同总价的50%作为预付款起扣点,从此之后的每个月进度款中按预付款支付比例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预付款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8。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10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以子项目投资备案的规划装机容量×中标报价为暂估合同总价,每个子项开工前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该子项暂估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每个子项开工前7天内内支付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进度款达到合同总价的50%作为预付款起扣点,从此之后的每个月进度款中按预付款支付比例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预付款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8。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10。 |
9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2.4.1 付款周期 | 12.4.1 付款周期 建筑安装工程费进度款支付:施工期间按月支付,每月20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合同内按月完成量支付至90%工程款,合同外按月完成量支付至80%工程款。调试完毕通过供电部门以及发包人验收,经发包人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预留结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 | 12.4.1 付款周期 建筑安装工程费进度款支付:施工期间各子项工程按月支付工程款,分别独立办理验收及结算。每月20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按月完成量支付至90%工程款。调试完毕通过供电部门以及招标人验收,经招标人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预留结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后无息返还。 |
10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1 补充条款 | 21.3发包人应取得电力部门审批的电力接入许可证和并网许可证,确保本项目能够顺利接入电网。如发包人未取得电力接入许可证和并网许可证,承包人有权延期开工或终止合同。 21.4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 | 21.3发包人应按各个子项分别取得电力部门审批的电力接入许可(或接入系统资料审查意见书),确保本项目能够顺利接入电网。如发包人未取得电力电力接入许可(或接入系统资料审查意见书),承包人有权延期开工或终止合同。 21.4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承包人不承担因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供货周期、质量、付款等导致的违约责任。 |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通知。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地址:南宁市****
联系人:宗工
联系电话:****/****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