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须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或《实物资产交易签约通知书》)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在《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凭《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实物资产交易凭证》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于5个自然日内完成清运工作,标的资产不得在转让方厂区内进行拆解。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清运,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未清运完的标的资产由转让方自行处置。 3.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在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内进行标的资产清运工作,标的资产的拆解、装卸、运输、垃圾处理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完成标的资产清运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4.意向受让方须对相关事项进行承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承诺函》,《承诺函》以电签形式签署。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同时提交附件《现场踏勘管理办法》所列的并经转让方盖章后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不予确认受让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