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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329国道上虞至临安公路柯桥钱清至萧山界段改建工程TJ1标项目经理部(柴油)

浙江绍兴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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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邀请书

我项目部就工程所需的柴油进行询价采购,现邀请贵单位进行报价。采购人将根据各单位的报价书,择优选择单位进行洽谈,并签订正式供货合同。请将报价函于****12:00之前送达至采购人(或以PDF电子版格式发送至采购人)。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采购人信息

1、采 购 人:点击登录查看329国道上虞至临安公路柯桥钱清至萧山界段改建工程TJ1标项目经理部

2、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

3、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4、联系电话:****

5、邮 箱:****@qq.com

二、采购内容

本次采购内容为柴油,数量及规格详见附表。

二○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部分 报价人须知

一、总则

1.工程概况

329国道上虞至临安公路柯桥钱清至萧山界段改建工程TJ1标项目位于绍兴境内,项目建设要求为一级公路,起止里程K9+731.301~K20+500,共10.768KM。主要包含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不含房建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主要结构物包括:桥梁工程,桥梁总长3683米/10座(含互通区****

点击登录查看承建的上虞至临安公路柯桥钱清至萧山界段改建工程TJ1标,位于浙江省绍兴市****

2.采购资金来源

采购人将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一部分,用于支付采购物资合同费用。

3.采购范围和内容

本次采购物资为柴油,数量约300吨,交货地点及交货日期见物资描述表(附表4)。

4.采购人信息

采 购 人:点击登录查看329国道上虞至临安公路柯桥钱清至萧山界段改建工程TJ1标项目经理部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邮 箱:****@qq.com

二、报价文件的组成

报价人须按照以下顺序编制报价文件。

2.1物资报价函(附表1)。

2.2授权委托书(附表2)

2.2物资报价表(附表3)

2.3物资描述表(附表4)

三、报价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3.1报价须加盖公章,注明“点击登录查看329国道上虞至临安公路柯桥钱清至萧山界段改建工程TJ1标项目经理部柴油询价采购报价文件”,报价必须在物资报价表中填写,不能在物资描述表中填写,物资描述表仅是对所询物资说明。并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传真或扫描件发给询价方。邮箱:****@qq.com。

3.2报价文件不得涂改,若需更改,用钢笔在文字上划二条横线,应将更改文字清晰地写在原文旁边,并加盖公章。

3.3报价文件应由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公章。

3.4报价文件一经提交,即表明报价单位已经充分理解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与询价单位任何人的口头协议,不影响询价、报价文件内容。

3.5编制报价文件和参加报价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自理。

四、报价

4.1本次采购物资的报价为采购物资的到站总价,投标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人应按询价文件要求完成物资报价表(附表3),表中各栏必须填写齐全,不得空白。

4.2物资报价

本次采购柴油的报价为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货物出库、运输、保险、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报价人应按询价文件要求完成物资报价表(附表3)、物资描述表(附表4),表中各栏必须填写齐全,不得空白。

4.2.1基准价

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公告中当期发布的《浙江省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中0号柴油(国Ⅵ)最高零售价价格作为基准价,如到货日当期无信息价则以最近公布的前一期价格为准。

4.2.2比较价

以到货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公告中当期发布的《浙江省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中0号柴油(国Ⅵ)最高零售价格作为比较价,如到货日当期无信息价则以最近一期公布的价格为准。

4.2.3固定差额:

中标到站结算单价与基准价之间的差额,即:固定差额=中标到站结算单价-基准价,也可理解为投标人将报价物资送达到招标人工地之间所有环节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相关税金等。包含但不限于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运输费、税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状况自主报价。固定差额在合同期内保持固定不变,否则将导致报价文件被拒绝。

4.2.5结算方式:浮动单价

到站结算单价=比较价+固定差额

本次结算金额=本次结算数量×到站结算单价

五、确定成交人与合同签订

5.1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推荐成交人。

5.2签订合同

成交人应在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若因报价人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将取消其签约资格。采购人可依序确定成交人并与之签约。

5.3调整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工程要求对交货数量、交货规格、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但不得对合同单价计算方式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作任何实质性改变。

六、交货地点与交付时间

6.1交货地点:浙江省绍兴市****

6.2交付时间:在合同签署后,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前10天通知成交人物资的具体到货时间,如计划有变,也应于到货时间前5天通知成交人。

七、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对账完毕后,在乙方供货的各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甲方在在对账后60天内在乙方供货的各项手续齐全情况下付本次货款的 70%,90天内付至本次货款的95%,180天内付至本次货款的100%,货款可通过银行转账、承兑汇票、铁建银信、伙伴融等方式进行支付,在合作过程中所有未支付货款均不计违约金(包含利息)。

甲方业务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当货款延期支付时间超过12个月,且乙方提出终止合作并主张违约金(包含利息)时:违约金起算点按应付之日起延缓12个月,期间不计违约金;若甲方超过12个月仍未支付,甲方自12个月期末后起算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已付款项不作为违约金计算基数,2年内付清,则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欠费款项总额的2%。

八、验收方式

1.验收方式: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以甲方指定地磅现场过磅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

2.1数量验收:计量单位为吨,以甲方指定地磅现场过磅数量为准(磅差标准为±3‰)。若乙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甲方验收单位与乙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原则上外加剂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理论掺量,具体掺量以现场实测的理论掺量为准(掺量详见附表),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共同加强质量与掺量控制,当实际掺量超过理论掺量时,乙方现场人员应及时通知甲方人员,双方共同见证分析超掺量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如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则视为乙方原因,如乙方原因导致实际掺量超理论掺量时,则按理论掺量折算价格或对超出部分进行扣减。

2.2质量验收:供货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双方共同委托权威部门进行检验。甲方有权对验收合格的产品交监理、业主及其他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产品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将不合格产品清理出甲方施工现场,并承担该部分产品的清理出场费、检验费用以及甲方使用了该不合格产品所带来的相关损失,如返工费等。

2.3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的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质量和数量不符合规定,甲方应在10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在付款期内,甲方有权拒付此部分的货款。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电话或传真)后2日内处理,否则视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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