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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东湖社区罗冲巷旁停车场

安徽芜湖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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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

挂牌价 39,000 元
保证金 3,000元
报名开始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

芜湖市****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标的名称:芜湖市****

(二)标的基本情况:

1、坐落:位于芜湖市****

2、停车位:26个。

3、现状:原租赁期限提前于****终止,现由原承租方使用中。

4、其他情况:该场地形状比较规则,地势平坦,柏油路面,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本次出租标的仅为地上停车位,不含相应的配套设施,如:车辆识别系统、监控系统等,承租方承租后须自行建设安装相关配套设施,费用自行承担。

(三)租赁用途:车辆停放。

(四)租赁期限:5年,自出租标的正式移交之日起算。

(五)特别提示:

1、自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20日内,由出租方负责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本次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可能会处置或带走出租标的内的相关配套设施、设备,承租方须待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完毕后,按《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方按照出租标的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承租方。

2、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3、本次出租标的仅为地上停车位,不含相应的配套设施,如:车辆识别系统、监控系统等,承租方承租后须自行建设安装相关配套设施,费用自行承担。

4、本次出租标的内不允许停放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水泥搅拌车、渣土车等重型车辆。

三、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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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出租底价作价依据

点击登录查看居民代表大会及芜湖市****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5年期租金挂牌价格(出租底价):人民币39,000.00元。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现场勘察了出租标的,已全面了解出租标的水、电、周边环境、停车位等情况,且无异议,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标的仅为地上停车位,不含相应的配套设施,如:车辆识别系统、监控系统等,承租方承租后须自行建设安装相关配套设施,费用自行承担”、“本次出租标的内不允许停放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水泥搅拌车、渣土车等重型车辆”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法律责任。

(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自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20日内,由出租方负责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本次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可能会处置或带走出租标的内的相关配套设施、设备,承租方须待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完毕后,按《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方按照出租标的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承租方”的情况已完全知悉并遵照执行。

(5)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出租标的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出租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在出租标的场地上兴建不可移动设施必须经出租方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出租标的投入使用、营业前,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费用自行承担。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使用权,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制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应按照芜湖市湾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最新收费标准文件执行。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对于执行公务的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军车(含武警车辆)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设置标价牌,标明车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收价格、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维护、维修;承租方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水、电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承租方已缴纳的租赁费用不予退还,并可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保持出租标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出租标的毁损、灭失的、造成出租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因不可抗力因素,市政规划拆迁,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需要、收回或拆除、改造的,由不可抗力发生之日或拆迁许可证生效之日或通知收回之日,《租赁合同》即立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应收租金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

(1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如《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18)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应对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无偿交付于出租方,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19)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0)意向竞租方承诺:意向竞租方同意按不低于租金底价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意向竞租方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

(21)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订的《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至****。

(二)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至****(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3,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竞租方进行追偿。

a.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竞租申请(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已发放竞租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出租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出租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

e.意向竞租方存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竞租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竞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竞租方发出竞租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竞租方书面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竞租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竞租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竞租并经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竞租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竞租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竞租方”但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竞租方为非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租标的出租底价视为出租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应依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湾沚分公司。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七)交易方式

1、信息披露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信息披露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八)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租赁合同》。

(九)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一)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承租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湾沚分公司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或****

联系地址:芜湖市****

芜湖市****

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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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现场勘察了出租标的,已全面了解出租标的水、电、周边环境、停车位等情况,且无异议,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标的仅为地上停车位,不含相应的配套设施,如:车辆识别系统、监控系统等,承租方承租后须自行建设安装相关配套设施,费用自行承担”、“本次出租标的内不允许停放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水泥搅拌车、渣土车等重型车辆”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经济、法律责任。 (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自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20日内,由出租方负责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本次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可能会处置或带走出租标的内的相关配套设施、设备,承租方须待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完毕后,按《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方按照出租标的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承租方”的情况已完全知悉并遵照执行。 (5)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出租标的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出租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在出租标的场地上兴建不可移动设施必须经出租方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出租标的投入使用、营业前,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费用自行承担。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使用权,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制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应按照芜湖市湾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最新收费标准文件执行。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对于执行公务的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军车(含武警车辆)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设置标价牌,标明车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收价格、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维护、维修;承租方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水、电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承租方已缴纳的租赁费用不予退还,并可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保持出租标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出租标的毁损、灭失的、造成出租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因不可抗力因素,市政规划拆迁,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需要、收回或拆除、改造的,由不可抗力发生之日或拆迁许可证生效之日或通知收回之日,《租赁合同》即立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应收租金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 (16)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如《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18)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应对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无偿交付于出租方,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19)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0)意向竞租方承诺:意向竞租方同意按不低于租金底价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意向竞租方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 (21)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订的《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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