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某某。
代理人:王某某。
朱某某。
被申请人:旺苍县****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因修建防火通道占用其某某山的林地且损毁林地附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收悉。****,本机关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相关材料,****,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因修建防火路占用申请人某某山的林地且损毁林地附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四川省旺苍县某某镇村民,于广元市旺苍县某某镇某某村合法使用林地,并拥有林权证。2023年3月份至****间,因广元市旺苍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山修建防火通道项目,申请人林地及其附属物被持续性损毁占用。截至目前,在明知影响申请人生产生活情形下,无任何一方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补偿安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规〔2022〕9号)、《广元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广府规〔2022〕3号)及《关于印发分区分级抓好森林火险精准防控工作的通知》( 旺森防指办〔2021〕8号)的相关职责划分,结合****具有森林防火的机构职能。因此推定强制占用林地,并损毁申请人的山林及其附属物的实施主体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制推平申请人林地及其附属物并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
一、 被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已废止)及《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在集体土地(耕地、林地)的征收与占用中,林木采伐需在合理规划的情况下,由县****
二、被申请人强制推平申请人林地并占用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申请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其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还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而后,被申请人作出书面形式的《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申请人送达,该执行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申请人可以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然而,被申请人在强制推平申请人耕地与林地并占用之前,并未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也没有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并未按照以上程序进行,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强制推平申请人林地并占用的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2.林权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因修建防火通道导致林地损毁图片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
一、主体部分
申请人冯某某所称的占用某某山林地的用地主体并不是****,无论是征地、还是占用主体都是案外人,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系实施修建防火通道的责任主体,仅仅是推定而已。
故,冯某某的复议申请的主体错误。
二、事实部分
****从2023年3月至11月底,均未对复议申请书上所称的某某山林地实行过征收、占用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冯某某也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交其林权证上记载的某某山林地是被****占用的初步证据,并且申请人冯某某同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同时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了补偿资金,申请人冯某某并收取了,也不是****占用。故,申请人申请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成立。
综上事实理由,****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错误,无事实依据,没有在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真正主体证据。故,请求点击登录查看驳回对****的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 .旺苍县****
2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旺林地许准字〔2023〕第10号);
3 .林木采伐许可证;
4.旺苍县****
5.某某镇某三村防灾通道补偿花名册;
6.某某镇某三村防火通道赔付花名册;
7 .2023年某某镇某三村森林防火通道工程占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发放花名册;
8 .尹某一、尹某二、尹某三、尹某四、冯某二、强某某某某林权争议一事一议会议记录;
9 .赔付事项公示图片;
10.旺苍县****
经审理查明:
2019年旺苍县****
2022年,某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三村委会”)拟修建某三村某某庙至某某沟至某某坪至某某树至某某湾森林防火通道8公里(以下简称“防火通道”),通过村委会、村民大会和挨户上门宣传的方式,将修建防火通道和占地补偿标准通知给被占地的村民,****将《关于修建某三村森林防火通道的报告》(黄府〔2022〕324号)提交给县林业局。****,县林业局给****《关于修建某某镇某三村申领防火通道的批复》(旺林〔2022〕190号)中明确“同意修建,请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耕地、林地使用、林木采伐、水土保持及环保等相关手续,并做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某三村委会提出修建防火通道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申请。****,某三村委会和某三二社、某三三社、某三四社、某三六社、某某二社的社法定代表人(社长)签订《协议》,约定“因某某镇实施某三村防火通道建设,线路经过我社,涉及农户,经村民一事一议合议通过支持道路建设。参照旺苍县****
经某三村委会、村民代表及二社、三社、四社社长证实,防火通道修建时,由被占地的村民自行处置地上附着物,若村民不需要地上附着物的,则由施工队直接移除,推平土地。某三村委会向被占地的村民发放补偿款,并制作《某某镇某三村防灾通道补偿花名册》《某某镇某三村防火通道赔付花名册》《2023年某某镇某三村森林防火通道工程占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发放花名册》进行公示。申请人冯某某已领取补偿费用44611元。
本府认为:
一、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有防火责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有防火责任,应积极履行修建防火通道、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等防火责任。本案中,某三村委会修建防火通道是履行上述规定森林防火责任的具体体现。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一)占用林地的主体为第三人某三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森林防火通道属于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1号)精神,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占用林地,不同于其他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本案中,某三村委员会为防火通道修建的申报主体,****负责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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