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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东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呼和浩特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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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东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16:21

当事人:内蒙古东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MYAYP0R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市****

上述事实有该项目磋商文件、你公司提交的该项目响应文件、该项目中标公告、你公司出具的《放弃中标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我局于****,向你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组织并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当日你公司未到场。****,你公司向我局出具了《情况说明》。

鉴于你公司的弃标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主观上对违法行为的认识较为深刻,主动整改,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5‰罚款,即500000元×5‰=2500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点击登录查看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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